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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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执行人给付执行人土地流转费 | --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川2021民初27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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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更多 | 2023-07-09 |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更多 | 2022-07-09 |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更多 | 2021-07-11 |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更多 | 2020-07-10 |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更多 | 2019-07-02 |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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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益物权纠纷 | (2021)川2021民初271号 | 被告 | 被告: 安岳县国威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92920 | 一、限被告安岳县国威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兴隆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所欠的土地流转费92920元及利息(以9292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解除原告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兴隆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岳县国威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9月7日签订《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兴隆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安岳县虎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