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赢河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周帅
91360402MA35UEHW94
1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南山路以南奥克斯缔壹城6幢一单元28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5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10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11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6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0-11-10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08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赣0402民初206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江西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赢河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49200
一、限被告九江赢河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D某某购房款共计29200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九江赢河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5-25
2
合同纠纷
(2020)赣0402民初206号
第三人
原告:
D某某
被告:
江西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0-03-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九江赢河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20-03-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19)赣0402民初210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C某某
被告:
江西一洲房地产幵发有限公司,九江赢河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