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张雪良
1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发展商业街6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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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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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执行裁定书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2017〕沪0110执异79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沪0110执4505号
2020-12-09
(2017)沪0110执异79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0执450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沪0110执45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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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2
其他
(2017)沪0110执异79号
被执行人
-
--
一、追加Z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Z某某对本院(2010)Y某某(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上海新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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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89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方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新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Z某某
606346
一、被告上海新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方亘贸易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06,346元;二、被告上海新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方亘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606,346元为基数,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三,原告上海方亘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3.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31.73元,由被告上海新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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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89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方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新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Z某某
606346
一、被告上海新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方亘贸易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06,346元; 二、被告上海新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方亘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606,346元为基数,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 三,原告上海方亘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3.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31.73元,由被告上海新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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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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