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邵美江
91371725MA3PTRKH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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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水岸新都14幢2单元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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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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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依法责令后仍未改正,其行为涉嫌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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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07月0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郓人社监询字[2020]第0014号),要求你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你单位未按照该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2020年07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郓人社监令字〔2020〕第0014号),责令你单位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询问,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2020年08月0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郓人社监罚(告)字[2020]第0014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法责令你单位进行改正。经责令后你单位未能够改正。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限你单位于十五日内到郓城县农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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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8-07
郓人社监罚字〔2020〕第0014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71725MA3PTRKH32
新标准
工商营业执照
建筑、路政、绿化工程施工,弱电工程施工,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艺管道非开挖地下管线穿越工程施工,装饰装潢,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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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2099-12-31
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
﹝郓城一分局税﹞许准字﹝2019﹞第﹝437755﹞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08-2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郓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3
﹝郓城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19﹞第﹝437430﹞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08-2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郓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常州市力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郓城县正涛劳务服务对
郓城县人民法院
2022-06-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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