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西北
王清华
9165280071554911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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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2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05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44项;拟建项目6项;四库业绩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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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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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地环函字﹝2020﹞132号
新标准
关于对克深101-1井单井集输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区建设地点位于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境东北约26km处。工程起点地理坐标为82°7'16.01"E,41°56'9.99"N;工程终点地理坐标为82°7'51.96"E,41°56'30.64"N。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座无人值守井场(克深101-1井场)、1413.68m天然气外输管线、克深1集气站接入口改造;以及配套的仪表及自动控制、供配电、通信、消防、结构、暖通、防腐等配套工程。新建井场采用气液混输工艺,气液混合物首先通过井口节流,再通过出站阀组模块计量,然后经新建的采气管线混输至下游克深1集气站,最终通过已建管线输送至克深天然气处理厂。克深101-1井预计天然气产能60×104m3/d(2.19×108m3/a)。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5万元,占总投资的3.25%。 项目的建设有助于加快拜城县油气资源的开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结合拜城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拜环建函〔2020〕119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物防治措施。制定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合理规划项目用地,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妥善处置项目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油气计量及集输采用全密闭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计量及集输过程烃类的无组织排放量。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噪声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试压水循环使用,试压结束后用作场地降尘水,生活污水依托克深作业区综合公寓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运营期采出水依托克深天然气处理厂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标准中指标后回注地层,井下作业废水采用专用废液收集罐收集后拉运至克拉苏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处理。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首先考虑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运至克深天然固废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克深地区固废填埋场;运营期油泥(砂)、清管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塔里木油田绿色环保站或其它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项目用地,对规划用地范围外的区域严禁机械及车辆进入、占用;进一步优化管线路由设计,尽可能绕避植被覆盖度较高的区域;管沟应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表层土壤应进行剥离并妥善保存,以保护植被生长层;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承担恢复生态的责任,及时对临时占地区域进行平整、恢复,使占地造成的影响逐步得以恢复;严格落实报告表所提生态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六)该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须取得克深101-1井的环保验收及探转采的相关环保手续。 三、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单位应急预案与地方环境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周围环境质量和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项目施工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项目的日常管理由拜城县环保局负责,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抽查监督,阿克苏(南疆)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和批复文件送至拜城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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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2025-04-14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2
阿地环函字﹝2020﹞109号
新标准
关于对ZG22-2HC井钻井工程(勘探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行政区划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境内,塔中油田区块内。井口地理坐标:东经82°51'46.50",北纬39°34'01.50"。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利用老井ZG22-2H井侧钻。建设内容及规模为:主体工程(井场建设、钻井等)、辅助公用工程(供电、供水工程等)、环保工程(应急池、放喷池、钻井废弃物不落地处理系统等),办公及生活设施(全部为活动房),依托工程(泥浆储备罐、油罐等),ZG22-2HC井钻井进尺为403m,目的层位为鹰山组,井场占地面积7500m2。钻井性质为勘探井。项目总投资为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4%。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加快当地油气资源的开发,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沙雅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沙环建〔2020〕1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认真落实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制定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施工道路,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尽可能采用电能,柴油作为备用;严禁车辆随意行驶,优化运输路线,做好道路扬尘、噪声等污染的消减措施,将各项污染造成的影响水平降到最低;妥善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施工废水和废渣。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对发电机、泥浆泵等设施隔震垫、弹性垫料和消声器等措施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钻井期废水主要来源为钻井废水、压裂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期钻井废水与钻井泥浆、岩屑一同进入不落地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液相全部回用于配备钻井液,不外排;压裂废水暂存于酸液罐内,定期拉运至塔中油田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妥善处理;钻井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均排入生活污水池暂存,完井后拉运至轮南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置。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本项目使用聚磺体系泥浆,磺化泥浆钻井岩屑采用钻井泥浆不落地技术预处置后,转运至塔中油田钻试修废弃物环保站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拉运至塔中第三联合站垃圾填埋场处置。封井期废油委托巴州同玉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落实项目封井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因地制宜的生态修复方法,合理安排封井期迹地恢复工作,禁止对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遗留不利影响。 (六)项目完井后,单井试转采需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钻井井喷过程及H2S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价,做好单位应急预案和地方环境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周围环境质量和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并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工程施工期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沙雅县环保局负责,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抽查监督,阿克苏(南疆)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该报告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须于10个工作日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和批复文件报送至沙雅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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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2025-04-08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3
阿地环函字﹝2020﹞345号
新标准
关于对YH23-1-106H井集输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区建设地点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牙哈镇艾日克博依村东南侧约5.3km处,牙哈气田牙哈2区块内。井场中心地理坐标:83°21'46"E,41°40'55"N。集输工程起点地理坐标为83°21'42.51"E,41°40'56.88"N;工程终点地理坐标为83°22'39.50"E,41°41'24.91″N。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在YH23-1-106H原有井场(YH23-1-106X井)基础上进行电磁加热器、电控信一体化橇等工艺设备安装、新建1.881km单井集输管线,以及配套的仪表及自动控制、供配电、通信、消防、结构、防腐等配套工程。井场采用气液混输工艺,气液混合物首先通过井口节流,再通过出站阀组模块。新建集输管线起点位于YH23-1-106H井井场边界2m处,在YH23-1-6井与已建停用采气管线碰头,输送至1号阀组间,管线长1.881km。输气管线设计压力16MPa,管线材质选用S22053双相不锈钢,管道规格为φ76×5mm。项目总投资为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总投资的7.83%。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加快当地油气资源的开发,促进促进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库车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库环监函〔2020〕6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指定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施工场地,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严禁车辆随意行驶,尽量避免生态破坏;妥善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施工废水和废渣。施工期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将随工程的结束而消失。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低噪声施工机械;加强设备、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使施工机械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加强管理,文明施工,避免发生噪声扰民。施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进入防渗的生活污水池定期拉运至牙哈作业区生活公寓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管道试压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运营期的采出水和井下作业废水依托牙哈凝析气处理厂的生产废水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井下作业废水采用专用废液收集罐收集后拉运至牙哈凝析气处理厂。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施工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及时清运至牙哈固废填埋场分区填埋。管沟开挖的多余土方用于临时施工场地平整恢复。运营期产生的油泥(砂)委托塔里木油田绿色环保站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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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2025-06-20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4
阿地环函字﹝2020﹞33号
新标准
关于对东河101H井(勘探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行政区划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境内,墩阔坦镇塔里木油田东河作业区东南侧300米处。井口地理坐标:N 41°27′51.64″,E83°8′11.11″。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及规模为:主体工程(井场建设、钻井等)、辅助公用工程(供电、供水工程等)、环保工程(应急池、放喷池、钻井废弃物不落地处理系统等),办公及生活设施(全部为活动房),依托工程(泥浆储备罐、油罐等),东河101H井设计井深6300m,水平井,目的层位为石炭系东河砂岩4+5段,井场占地面积11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万元,占总投资的4.6%。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加快当地油气资源的开发,促进市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库车县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库环监函〔2020〕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认真落实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物防治措施。钻井期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施工场地,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避免生态破坏,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妥善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渣,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试油期采用临时分离器,油品密闭回收,少量废气采用放空燃烧处理,严格限制试油天数,在探明油气储量相关数据后尽快封井,并进行场地恢复。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钻井期通过采取对柴油机、发电机、泥浆泵等设施增加隔震垫、弹性垫料等减震措施,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限值要求。试油期采取安装隔振垫、消声器等措施,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域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钻井期废水主要来源为钻井废水、压裂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期钻井废水连同钻井泥浆、岩屑采用不落地收集系统收集后,拉至东河作业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压裂废水采用专用废液收集罐收集后加碱中和后运至塔里木油田塔河南岸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妥善处理,分离出的达标废水回用;钻井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均排入生活污水池(采用环保防渗膜防渗)暂存,定期拉运至东河作业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钻井期钻井岩屑随泥浆一同进入泥浆不落地系统处理,其中磺化水基泥浆拉运至塔里木油田塔河南岸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处理,处理达到《油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7-2017)的相关要求。达标固废用于铺筑井场、道路等,对达标净化水用于单井回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拉运至东河作业区固废场填埋场处置。封井期废油委托巴州同玉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落实项目封井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因地制宜的生态修复方法,合理安排封井期迹地恢复工作,禁止对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遗留不利影响。 (六)项目完井后,单井试转采需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单位应急预案与地方环境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周围环境质量和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并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工程施工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项目的日常管理由库车县环保局负责,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抽查监督,阿克苏(南疆)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该报告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和批复文件送至库车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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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2025-01-19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5
阿地环函字﹝2020﹞343号
新标准
关于对哈拉哈塘油田富源Ⅱ区块奥陶系 油藏滚动开发方案地面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拟建于阿克苏地区沙雅县盖孜库木乡东南33.6km处,哈拉哈塘油田富源Ⅱ区块内,区块中心坐标为东经83°19′21.02",北纬 40°18′21.43"。建设规模及内容:在富源Ⅱ区块部署采油井32口,预计成功29口,配套新建采油井场29座;新建计转站2座(富源Ⅱ1号计转站、富源Ⅱ2号计转站),新建计量阀组3座(富源Ⅱ1号计量阀组、富源Ⅱ2号计量阀组、富源Ⅱ3号计量阀组);新建单井集油管线74.8km、集油支线22.2km、输油干线23km、输气干线23km;在哈一联新建1×10000m3事故罐2座;配套建设自控、通信、电气、消防、结构、防腐、暖通、道路等辅助设施。本工程预计2021年建成年产油15×104t规模,稳产6年,方案期末累计生产原油194.8×104t。项目总投资2377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30万元,占总投资的0.94%。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加快当地油气资源的开发,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沙雅县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沙环建〔2020〕6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认真落实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施工道路,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采取避免大风天气作业、加强施工机械维护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营运期加热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油气计量及集输采用全密闭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计量及集输过程烃类的无组织排放量,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废水主要包括管道试压废水、钻井产生的酸化压裂废水和少量生活污水。其中管道试压采用无腐蚀性的清洁水,试压结束后洒水抑尘,不外排;钻井期间产生的酸化压裂废水收集在回收罐内,清运至塔河南岸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妥善处理;少量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就地泼洒抑尘。运营期值班人员生活污水定期拉运至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土方、废渣、钻井产生的废弃泥浆及钻井岩屑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其中施工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和场地平整,无弃土产生;管道焊接及管道吹扫产生的废渣运至区域垃圾填埋场填埋;钻井期间井口采用“振动筛+除砂器+除泥器+离心分离”措施达到泥浆和岩屑分离,泥浆进入泥浆罐循环使用,完钻后拉走用于其他钻井,钻井岩屑采用随钻不落地回收系统收集后,其中膨润土泥浆钻井岩屑排入岩屑池,干化后直接用于修路、铺垫井场等;聚磺体系泥浆岩屑拉运至塔河南岸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区域垃圾填埋场填埋。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落地油泥、清管废渣及生活垃圾,其中落地油泥、清管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桶装收集后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区域垃圾填埋场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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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2025-06-20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6
阿地环函字﹝2020﹞8号
新标准
关于对博孜1201井钻井工程建设项目(勘探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拟建于温宿县博孜墩柯尔克孜族乡东侧13.3km处。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井场临时占地面积为10200m2(85m×120m),生活区占地面积为3500m2(50m×70m),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试井三部分。钻前工程包括井场道路、井场平整、设备基础、应急池、活动房搭建等;钻井工程包括设备安装、钻井、完井三部分,将修建钻井平台、岩屑池1000m3、应急池300m3、放喷池(2个,单个容积300m3)、活动房、泥浆罐(约11个)、泥浆泵、柴油罐等。钻井性质为勘探井。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3.0%。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加快当地油气资源的开发,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温宿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温环字〔2020〕 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项目建设。二、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认真落实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制定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施工道路,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尽可能采用电能,柴油作为备用;严禁车辆随意行驶,优化运输路线,做好道路扬尘、噪声等污染的消减措施,将各项污染造成的影响水平降到最低;妥善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施工废水和废渣。(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对钻机、泵等设施隔震垫、弹性垫料和消声器等措施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试采期噪声污染将随工程的结束而消失。(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压裂废水和生活污水。压裂废水由回收罐收集,定期清运至克拉苏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池(采用可拆卸钢板防渗)集中存放,罐车定期拉运至阿克苏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钻井泥浆及钻井废弃物(膨润土-聚合物体系泥浆、氯化钾聚磺体系泥浆钻井岩屑)、油基废钻完井液及油基泥浆钻井岩屑(含油废物)、废油及含油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膨润土-聚合物体系泥浆、氯化钾聚磺体系泥浆通过“振动筛+除砂器+除泥器+离心分离”分离岩屑后进入泥浆罐循环使用,完钻后运至其他井再利用;钻井废弃物(膨润土-聚合物体系泥浆、氯化钾聚磺体系泥浆钻井岩屑)经随钻不落地系统收集后,定期清运至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油基废钻完井液经随钻不落地系统收集后,运至巴州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站)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其他井制作油基泥浆;油基泥浆钻井岩屑(含油废物)经随钻不落地系统收集后,运至巴州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站)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用作其他井道路铺设、井场铺垫等;生活垃圾完井后送温宿县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废油及含油废物暂存危废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岩屑、泥浆经依托设施(符合要求)“钻井废弃物不落地达标处理技术”进行分离后,处理达到《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7-2017)的相关要求按指定用途进行综合利用,不得放入应急池暂存。项目试井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凝析油须全部回收,不得落地,禁止排入泥浆罐和应急池。(五)认真落实项目封井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因地制宜的生态修复方法,合理安排封井期迹地恢复工作,禁止对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遗留不利影响。(六)项目完井后,单井试转采需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钻井井喷过程及H2S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价,做好单位应急预案和地方环境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周围环境质量和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并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工程施工期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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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2025-01-07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7
阿地环函字﹝2020﹞309号
新标准
关于对FY201-H4井集输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拟建于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境内,塔里木乡东南侧35.4km处,其中FY201-H4井地理坐标为东经83°24′49.73″,北纬40°47′12.24″,富源2计转站地理坐标为东经83°24′47.32″,北纬40°46′33.89″。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井口阀组橇1座、电磁加热器撬1座,电信控一体化撬1座;并配套建设电力、通信、土建、防腐、自控等工程;新建FY201-H4井至富源2计转站输油管道,总长为1330m,管道埋地敷设,采用密闭气液混输的方式。项目建成后设计产油量55t/d,产气量6600m3/d。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4.28%。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加快当地油气资源的开发,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沙雅县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沙环建〔2020〕4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认真落实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施工道路,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采取避免大风天气作业、加强施工机械维护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油气计量及集输采用全密闭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计量及集输过程烃类的无组织排放量。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废水主要包括管道试压废水和少量生活污水。管道分段试压,采用无腐蚀性的清洁水,试压结束后洒水抑尘,不外排;少量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就地泼洒抑尘。运营期无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土方、废渣、生活垃圾,管沟作业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和场地平整,无弃土产生。生活垃圾随车带走,现场不遗留。管道焊接和管道吹扫产生的废渣,施工结束后运至至哈得作业区固废填埋场。运营期无固体废物产生。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对规划占地范围外的区域严禁机械及车辆出入、占用,避免破坏自然植被;严格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对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和H2S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价,做好单位应急预案和地方环境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周围环境质量和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并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工程施工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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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2025-06-05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8
阿地环函字﹝2020﹞108号
新标准
关于对TZ86-H4井钻井工程(勘探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行政区划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境内,塔中油田区块内。井口地理坐标:东经82°44'42.70",北纬39°45'37.75"。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及规模为:主体工程(井场建设、钻井等)、辅助公用工程(供电、供水工程等)、环保工程(应急池、放喷池、钻井废弃物不落地处理系统等),办公及生活设施(全部为活动房),依托工程(泥浆储备罐、油罐等),TZ86-H4井设计井深5983m(斜)/5753.3m(垂),目的层位为鹰山组,井场占地面积13200m2。钻井性质为勘探井。项目总投资为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2.2%。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加快当地油气资源的开发,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沙雅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沙环建〔2020〕1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认真落实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制定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施工道路,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尽可能采用电能,柴油作为备用;严禁车辆随意行驶,优化运输路线,做好道路扬尘、噪声等污染的消减措施,将各项污染造成的影响水平降到最低;妥善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施工废水和废渣。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对发电机、泥浆泵等设施隔震垫、弹性垫料和消声器等措施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钻井期废水主要来源为钻井废水、压裂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期钻井废水与钻井泥浆、岩屑一同进入不落地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液相全部回用于配备钻井液,不外排;压裂废水暂存于酸液罐内,定期拉运至塔中油田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妥善处理;钻井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均排入生活污水池暂存,完井后拉运至轮南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置。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本项目使用非磺化水基体系泥浆、聚磺体系泥浆,其中非磺化水基泥浆处理达到《油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7-2017)的相关要求。达标固废用于铺筑井场、道路等,对达标净化水用于单井回注;磺化泥浆钻井岩屑采用钻井泥浆不落地技术预处置后,转运至塔中油田钻试修废弃物环保站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拉运至塔中第三联合站垃圾填埋场处置。封井期废油委托巴州同玉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落实项目封井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因地制宜的生态修复方法,合理安排封井期迹地恢复工作,禁止对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遗留不利影响。 (六)项目完井后,单井试转采需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钻井井喷过程及H2S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价,做好单位应急预案和地方环境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周围环境质量和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并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工程施工期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沙雅县环保局负责,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抽查监督,阿克苏(南疆)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该报告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须于10个工作日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和批复文件报送至沙雅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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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2025-04-08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9
阿地环函字﹝2020﹞2号
新标准
关于对果勒303H井(勘探井)钻井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拟建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境内,盖孜库木乡南68.2km,顺北环保站南28.3km处。地理坐标为:东经82°40′04.00″,北纬40°20′14.00″。设计井深7969m(斜)/7551m(垂),完钻原则为钻达设计井深完钻,井场面积10200m2(85m×120m)。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主要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和试井三部分。项目建设内容:(1)钻前工程:井场道路建设、井场平整、放喷池、应急池、生活污水池、设备安装等。(2)钻井工程:钻井(使用70D钻机,钻井深7969m(斜)/7551m(垂),目的层为奥陶系)。(3)辅助工程:包括供热工程(钻井泥浆罐保温采用电伴热,生活区供暖采用电采暖,试井设备伴热为电伴热),供电工程、供水工程、办公及生活、仓贮或其他。钻井性质为勘探井。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8万元,占总投资的3.96%。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加快当地油气资源的开发,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沙雅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沙环建〔2019〕13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认真落实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制定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施工道路,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尽可能采用电能,柴油作为备用;严禁车辆随意行驶,优化运输路线,做好道路扬尘、噪声等污染的消减措施,将各项污染造成的影响水平降到最低;妥善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施工废水和废渣。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对发电机、泥浆泵等设施隔震垫、弹性垫料和消声器等措施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酸化压裂废水和生活污水。酸化压裂废水收集在酸碱收集罐后运至塔河南岸油田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妥善处置;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池(采用环保防渗膜防渗)暂存,定期拉运至塔四联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得外排。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岩屑和生活垃圾等。本项目使用膨润土泥浆、聚磺体系泥浆。钻井期间井口采用“振动筛+除砂器+除泥器+离心分离”达到泥浆和岩屑分离,泥浆进入泥浆罐循环使用,不外排。钻井过程中产生的膨润土泥浆产生的岩屑属无害岩屑存放在岩屑池干化,达到《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7-2017)中表1综合利用污染物限值后就地填埋或用于修路、铺垫井场;聚磺体系泥浆钻井岩屑采用不落地收集系统收集后,拉运至塔河南岸油田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塔河南岸固废场填埋。含油废物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妥善处理。 (五)认真落实项目封井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因地制宜的生态修复方法,合理安排封井期迹地恢复工作,禁止对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遗留不利影响。 (六)项目完井后,单井试转采需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钻井井喷过程及H2S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价,做好单位应急预案和地方环境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周围环境质量和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并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工程施工期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沙雅县环保局负责,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抽查监督,阿克苏(南疆)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该报告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须于10个工作日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和批复文件报送至沙雅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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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2025-01-03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10
阿地环函字﹝2020﹞237号
新标准
关于对FY101-H2井集输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该项目拟建于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境内,盖孜库木乡东南侧约30km处,其中FY101-H2单井站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3°12′24.83″,北纬40°49′08.93″;FY105-H1单井站中心坐标为东经83°12′43.71″,北纬40°48′48.48″。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FY101-H2井至FY105-H1井场集油阀组集油管线,管径DN80,总长为630m,材质为20G;FY101-H2新建井口撬1座、电磁加热器撬1座;FY105-H1井场新建轮换计量阀组橇一座、油井计量橇1座;并配套建设电力、土建、防腐、自控等工程。项目建成后日产油量55t/d。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4.28%。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加快当地油气资源的开发,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沙雅县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沙环建〔2020〕2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认真落实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施工道路,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采取避免大风天气作业、加强施工机械维护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油气计量及集输采用全密闭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计量及集输过程烃类的无组织排放量。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废水主要包括管道试压废水和少量生活污水。管道分段试压,采用无腐蚀性的清洁水,试压结束后洒水抑尘,不外排;少量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就地泼洒抑尘;运营期无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土方、废渣、生活垃圾,管沟作业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和场地平整,无弃土产生。生活垃圾随车带走,现场不遗留。管道焊接和管道吹扫产生的废渣,施工结束后运至哈得作业区固废填埋场。运营期产生的废润滑油收集后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对规划占地范围外的区域严禁机械及车辆出入、占用,避免破坏自然植被;严格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对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和H2S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价,做好单位应急预案和地方环境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周围环境质量和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并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须取得相关单井的环保验收及探转采的相关环保手续。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工程施工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沙雅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抽查监督,阿克苏(南疆)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和批复文件送至沙雅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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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2025-05-08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裁判文书 3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新2926民初1966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川旭斌长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3-01
2
--
(2022)新0104民初286号
第三人
原告:
新疆平安顺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驳回原告新疆平安顺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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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3
其他
(2022)新民申22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2-03-07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新2923民初43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新疆塔里木运输分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油建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110000
准许原告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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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28民终1774号
上诉人
-
156853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Z某某15324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61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G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7263.72元,由被上诉人聚鑫海德公司、聚鑫海德库尔勒分公司负担(其中二审诉讼费3437.06元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已预交,应由被上诉人聚鑫海德公司、聚鑫海德库尔勒分公司支付给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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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28民终1773号
上诉人
-
73709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G某某709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77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G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3675.79元,由被上诉人聚鑫海德公司、聚鑫海德库尔勒分公司负担(其中二审诉讼费1642.73元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已预交,应由被上诉人聚鑫海德公司、聚鑫海德库尔勒分公司支付给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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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28民终1771号
上诉人
-
199179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J某某1916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50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G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9007.3元,由被上诉人聚鑫海德公司、聚鑫海德库尔勒分公司负担(其中二审诉讼费4283.58元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已预交,应由被上诉人聚鑫海德公司、聚鑫海德库尔勒分公司支付给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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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28民终1775号
上诉人
-
44463.2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43749.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1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G某某对上述款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2203.16元,由被上诉人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二审诉讼费911.58元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已预交,应由被上诉人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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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28民终1772号
上诉人
-
156752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15084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90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G某某对上述款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7290.82元,由被上诉人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二审诉讼费3435.04元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已预交,应由被上诉人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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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28民终1770号
上诉人
-
66383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646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75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G某某对上述款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3299.16元,由被上诉人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二审诉讼费1459.58元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已预交,应由被上诉人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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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法院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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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民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3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G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1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G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1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G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1
5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G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1
6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G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1
7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G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1
8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G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28民终338号
其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0
2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3)京0491民初392号
其他
-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0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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