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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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石河子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三期及后续地块)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70512194.38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更多 | 罚款95000元 | 95000 | 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1-17 | 石人社监罚字2024第001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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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948171 | (2024)兵9001执2533号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2024-04-29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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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河子市房售字(2024)第0012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许商品房与销售 | 2024-02-02 | 2099-01-0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石河子市房售字(2024)第0011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许商品房与销售 | 2024-02-02 | 2099-01-0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66080020240110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 2024-01-10 | 2099-01-01 | 八师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石河子市房售字(2023)第0147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许商品房与销售 | 2023-10-19 | 2099-01-0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石河子市房售字(2023)第0148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许商品房与销售 | 2023-10-19 | 2099-01-0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石河子市房售字(2023)第0149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许商品房与销售 | 2023-10-19 | 2099-01-0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石河子市房售字(2023)第0146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许商品房与销售 | 2023-10-19 | 2099-01-0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兵建许可公告﹝2023﹞45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意见 | 房地产开发贰级资质证书颁发 | 2023-08-15 | 2026-08-1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石河子市房售字(2023)第0145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许商品房与销售 | 2023-10-19 | 2099-01-0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2023第(463) | 许变更准字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09-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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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兵08民终328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83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3-08 |
2 | 劳动争议 | (2022)兵08民终917号 | 上诉人 | - | 179504.47 |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2)兵900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即“一、确认被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与原告B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三、被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2021年2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0662.38元;四、被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768元(86768元/年÷12个月×12个月);五、被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B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2)兵900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B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074.09元;三、驳回上诉人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上诉人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元、上诉人B某某预交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2-17 |
3 | 合同纠纷 | (2022)兵民申442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2-11-16 |
4 | 合同纠纷 | (2022)兵08民终152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2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3-17 |
5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1)兵08民特33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人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11-08 |
6 | 其他 | (2020)兵9001民初214号 | 原告 | 原告: 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R某某 | 70000 | 一、解除原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L某某、R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L某某、R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70000元;
三、驳回原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元、送达费90元,合计3328元(原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R某某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3 |
7 | 合同纠纷 | (2019)兵9001民初4563号 | 原告 | 原告: 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热·青梅,L某某 | -- |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 2019-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