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卡尔斯皮具厂

注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叶立平
91440101552364953N
5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商贸广场自编A座二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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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0106执4655号
2019-02-26
(2017)粤0106民初24463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粤0106民初24463号
被告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被告:
叶立平,W某某,黄芳,Y某某,广州市白云区卡尔斯皮具厂,广州实践家皮具有限公司
1990712.69
一、被告Y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3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10月13日,利息(含罚息)328830.42元、复利31882.27元;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H某某、Y某某、广州市白云区卡尔斯皮具厂、广州实践家皮具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W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责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20元,由被告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广州市白云区卡尔斯皮具厂、广州实践家皮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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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卡尔斯皮具厂、广州实践家皮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8-10-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7)粤0106民初24463号
被告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被告:
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广州市白云区卡尔斯皮具厂,广州实践家皮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8-03-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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