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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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606民初7114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国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 | 79686.8 | 被告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襄阳国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68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被告安能热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606执6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6-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607民初3534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国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力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2804500 | 准许原告襄阳国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8元,减半收取7309元,由原告襄阳国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7-1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606民初34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国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固王混凝土有限公司 | 582322 | 被告襄阳固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国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823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3元,由被告襄阳固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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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01 | |
2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襄阳固王混凝土有限公司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28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襄阳固王混凝土有限公司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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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事 | (2021)鄂0606民初7114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国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606民初34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国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固王混凝土有限公司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