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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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监许决450110﹝2023﹞000100号 | 准予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的决定 | 您(单位)申请“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许可(延续)”于2023年01月13日获我局(我单位)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审查,我局作出如下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并向你(单位)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501100054307;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有效期从2023年01月19日至2028年01月18日。 ...更多 | 2023-01-18 | 2028-01-17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南武特种梯)许字﹝2024﹞第0020号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电梯.首次登记 | 2024-04-16 | 2099-12-31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南武特种梯)许字﹝2024﹞第0364号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电梯.首次登记 | 2024-02-05 | 2099-12-31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市监许决450110﹝2023﹞000098号 | 准予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的决定 | 您(单位)申请“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许可(延续)”于2023年01月13日获我局(我单位)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审查,我局作出如下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并向你(单位)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501100053603;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从2023年01月19日至2028年01月18日。 ...更多 | 2023-01-18 | 2028-01-17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南武特种容)许字﹝2002﹞第0183号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力容器.变更登记 | 2022-12-12 | 2099-12-31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南武特种容)许字﹝2002﹞第0460号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力容器.变更登记 | 2022-12-12 | 2099-12-31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建字第4501102024GG0019422号 | 物流大门 |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规划条件的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24-01-26 | 2025-01-26 | 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 | |
8 | (南武特种容)许字﹝2002﹞第0182号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力容器.变更登记 | 2022-12-12 | 2099-12-31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南武特种容)许字﹝2002﹞第0180号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力容器.变更登记 | 2022-12-12 | 2099-12-31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南武特种容)许字﹝2002﹞第0181号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力容器.变更登记 | 2022-12-12 | 2099-12-31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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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桂0122执20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8-07-23 |
2 | 合同纠纷 | (2018)桂0122执153号 | 申请人 | - | -- | 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 2018-07-11 |
3 | 其他 | (2017)桂01民终3373号 | 被上诉人 | - | 1253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8-23 |
4 | 合同纠纷 | (2016)桂0122民初2407号 | 被告 | - | 12000 | 一、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反诉原告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C某某签订的编号为YL/YX-QTHT29-2013《铺面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编号为YL/DL-QTHT07-2014《铺面租赁合同书》已于2016年7月1日终止;
三、反诉被告C某某将编号为YL/YX-QTHT29-2013《铺面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编号为YL/DL-QTHT07-2014《铺面租赁合同书》项下的租赁物即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农坛路(河堤铺面)编号为1-02号铺面房屋以及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农坛路河堤二楼整层铺面(含增设楼梯人行电梯间)和附带一楼办公使用场地返还给反诉原告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
四、反诉被告C某某支付反诉原告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占用费(占用费的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反诉被告C某某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即分别按85元/日、602元/日计算);
五、反诉被告C某某赔偿反诉原告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因逾期返还案涉租赁物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以上述判决主文第四项中按602元/日计算应得的占用费为基数,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反诉被告C某某实际返还案涉租赁物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
六、反诉被告C某某支付反诉原告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水电费(水电费的计算:1、从2016年7月至11月应付的电费为1783.20元、应付的水费为1113元;2、往后应付的水电费按实际产生,以水费3.5元/吨、电费1.2元/度计付)。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06元,由反诉被告C某某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最迟应于上诉期限届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帐号2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5-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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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桂01民终337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07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桂0122民初240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 | 武鸣县人民法院 | 2017-02-13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武民初字第54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W某某 被告: L某某,P某某,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 | 武宣县人民法院 | 2013-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