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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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S2737693-2026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工艺研究院的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 2022-04-19 | 2026-04-18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70020633481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2023-12-31 | 2024-12-31 |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3 | (鲁)FM安许证字﹝2022﹞00-0056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钻井(定向施工)*** | 2022-12-12 | 2025-12-11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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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502执282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2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3-17 |
2 | 合同纠纷 | (2020)鲁0591民初3625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东营植诚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营嘉恒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2299862.97 | 一、被告东营嘉恒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植诚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欠款2299862.97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299862.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植诚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99元,减半收取计12749.5元,由原告东营植诚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4.5元,由被告东营嘉恒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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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工艺研究院 被告: 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
2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工艺研究院 被告: 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工艺研究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工艺研究院 被告: B某某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