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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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1151202112240101 | 331151202112240101 | 符合 | 2021-12-24 | 2099-12-31 |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
2 | 331151202100082 | 331151202100082 | 同意 | 2021-12-16 | 2099-12-3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 |
3 | 331151202100074 | 331151202100074 | 同意 | 2021-11-26 | 2099-12-3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 |
4 | 330000190817711326911 | (丽开税) 许受字 〔2 | 关于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08-1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5 | 331101110120210015 | 331101110120210015 | 同意 | 2021-12-15 | 2099-12-31 |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
6 | LJKLZ20221202 | ljklz20221202 | 同意 | 2022-12-05 | 2099-12-31 |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
7 | 331151202100078 | 331151202100078 | 同意 | 2021-12-07 | 2099-12-3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 |
8 | 331151202112230101 | 331151202112230101 | 符合 | 2021-12-23 | 2099-12-31 |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
9 | 331101201222674900982 | 丽林地许长[2020]233号 | 丽水南城富岭西区块路网工程——富二路(北三路——迎宾路)工程 | 2020-12-24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
10 | 331102201215661194756 | 审查意见 | 丽水南城富岭西区块路网工程——富二路(北三路——迎宾路)工程 | 2020-12-15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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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权纠纷 | (2020)浙1102民初6292号 | 被告 | - | 7.7 | 本院认为,本案本诉与反诉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厂房的夹层部分在本院执行拍卖过程中是否已经处理。中国淘宝网发布的拍卖公告系拍卖丽水市经济开发区××道××号工业房产〔产权证号:浙(2017)丽水市不动产第0029300号〕整体建筑,拍卖公告中未将该夹层部分作为瑕疵部分进行权利保留,浙江雁皇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时也系针对上述不动产权证号所对应的房产进行作价,故足以认定拍卖标的物的整体性。且被告也是基于丽水市经济开发区××道××号工业房产整体建筑进行竞拍,与拍卖公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形成拍卖丽水市经济开发区××道××号工业房产整体建筑的合意。丽水市经济开发区××道××号××号××房夹层的建造虽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且原告也通过了合法的途经受让了该夹层的权利,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已经向本院执行部门如实申报了执行标的情况,未作权利保留,该夹层的所有权已通过本院合法的拍卖行为一并转让给了被告。故案涉厂房夹层部分应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标的享有所有权,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其要求相邻通行使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部分,被告诉请要求原告返还上述夹层,如上所述,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该夹层占有使用期间的租金损失,原告辩称该房屋系其合法所有并使用,且不认可被告提供的对租金损失估价报告。本院认为被告通过司法拍卖获得夹层的所有权,原告没有合理的理由占有使用该房产,应当向被告支付相应费用,关于标准,原告虽不认可被告提供的租金评估报告,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且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支持租金损失按照每月7.7/㎡的标准计算。考虑原、被告对案涉夹层归谁所有存在争议,本院认定租金损失应从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之日起计算。为此,关于本诉与反诉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一、原告(反诉被告)丽水雁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坐落于丽水市经济开发区××道××号××号××房增设的夹层并交还给被告(反诉原告)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原告(反诉被告)丽水雁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按每月7.7元/㎡的标准从2020年12月28日起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设夹层部分(2174.75㎡)租金损失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丽水雁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丽水雁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丽水雁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29 |
2 | 合同纠纷 | (2021)浙1102执281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1-01-26 |
3 | 合同纠纷 | (2020)浙11民终1044号 | 被上诉人 | - | 1113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6元,由上诉人丽水市金手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25 |
4 | 合同纠纷 | (2020)浙1102民初2122号 | 原告 | 原告: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丽水市金手指广告有限公司 | 97500 | 被告丽水市金手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97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6元,由被告丽水市金手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1 |
5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0)浙11民特8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人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9-04 |
6 | 合同纠纷 | (2020)浙1102民初2224号 | 原告 | 原告: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10000 | 准许原告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S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7-23 |
7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浙1102财保14号 | 申请人 | - | -- | 查封被申请人丽水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港头镇××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号:33××67,权证号:浙(2018)丽水市莲都不动产权第0021549号)及地上在建工程,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1-17 |
8 | 其他 | (2017)浙1102财保425号 | 申请人 | - | 150000 | 查封被申请人丽水强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现放置在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91号丽水市机器人产业创业园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保全金额人民币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先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12-21 |
9 | 其他 | (2017)浙1102执104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13 |
10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7)浙11财保2号 | 申请人 | - | 13230000 | 冻结被申请人丽水丽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3×××36内存款人民币1323万元,期限至2018年6月1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7-06-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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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1102民初116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Z某某,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
2 | -- | (2024)浙1102民初116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Z某某,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3 | -- | (2024)浙1102民初38号 | 原告 | 原告: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瑞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X某某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浙1102民初3460号 | 原告 | 原告: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X某某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
5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3)浙1102民初285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团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星晨幼儿园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
6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3)浙1102民初285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团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星晨幼儿园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1102民初11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1102民初5328号 | 原告 | 原告: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丽水浩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1102民初4538号 | 被告 | 原告: 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M某某,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
10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1102民初2695号 | 原告 | 原告: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