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卢勇其
91320200836001097N
--
-
无锡市中山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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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6

裁判文书 11068

法院公告 829

开庭公告 1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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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行为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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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警告,并罚款2万元
200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
2022-12-29
锡银保监罚决字〔2022〕45号
2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内部管理不到位,承保时权属证明有效期未能完全涵盖保单期限,内部管理不到位,理赔档案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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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22万元
2200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
2022-12-29
锡银保监罚决字〔2022〕46号
3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末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其他
罚款金额为40万元
400000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09-16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
4
违反《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和银发【2017】235号一、(五)条之规定
其他
罚款金额为30万元
300000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20-06-08
(南银)罚字〔2019〕第21号
5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其他
罚款金额为50万元
50000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18-08-17
--
6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19日,你公司使用公共责任险产品承保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风险,涉及保单105笔,每笔累计责任限额8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签单保费合计310万余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你公司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检查组进场前,公司已经有充分认识,产品线部门发文通知停止经营和全面整改。2、公司产品线部门和经营单位针对客户依约加保(使用公众责任险产品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风险)未及时报告总经理室,因为不知情,所以导致公司整改出现偏差,未在第一时间解决。3、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6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74号)之前,公司认知远不到位,主观上意在响应客户需求,无故意违规之事实,后主动、积极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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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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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江苏保监局
2018-08-17
苏保监罚〔2018〕74号

信用中国 2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锡银保监复﹝2022﹞227号
新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地址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高力汽车博览城40号105-108”变更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明都大厦9-1508、9-1509、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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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2099-12-31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2
锡银保监复﹝2023﹞83号
新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祝塘营销服务部等2家机构的批复
同意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祝塘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顾山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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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2099-12-31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3
锡银保监复﹝2022﹞137号
新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新桥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批复
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新桥营销服务部地址由“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新桥镇新民路府前锦苑104-107号”变更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新桥镇康定路7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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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2099-12-31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4
锡国税一 许变更准 〔2016〕 600012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6 年n 11 月n 0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6 年n 11 月n 0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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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室
5
锡银保监复﹝2022﹞177号
新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利港营销服务部等2家机构的批复
同意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利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月城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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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2099-12-31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6
锡银保监复﹝2022﹞226号
新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堰桥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堰桥营业部地址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天一街69”变更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明都大厦9-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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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2099-12-31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7
锡银保监复﹝2022﹞228号
新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钱桥营销服务部等2家机构的批复
同意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钱桥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前洲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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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2099-12-31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8
﹝02000234﹞分公司变更﹝2021﹞第02020001号
新标准
企业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2021-02-02
2099-12-31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9
锡银保监复﹝2022﹞138号
新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澄要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批复
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澄要营销服务部地址由“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南街238-244号”变更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朝阳路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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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2099-12-31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10
锡国税一许变更准〔2016〕600012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99-12-31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1106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205民初388号
其他
-
14350
一、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14350元; 二、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20.50元,由李某某负担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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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2
--
(2024)苏07民终262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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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3
--
(2023)陕0111执14737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1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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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4
--
(2024)沪0115民初5103号
其他
原告:
时某
--
准许原告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时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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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5
--
(2023)吉2403刑初207号
被告
-
3465544.98
一、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人民币60415.49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魏某2、魏某3人民币303219.49元; 四、被告人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人民币910元;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魏某2、魏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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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6
--
(2023)苏1084民初6644号
被告
原告: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郁某,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49950
一、被告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49950元。 二、驳回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郁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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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7
--
(2023)浙0182民初3463号
其他
-
22035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保险理赔款2000元。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保险理赔款19947元。 三、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88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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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8
--
(2023)浙0703民初228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Z某某,六安市宏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47859.95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X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92268.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X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27795.49元[(271684.64元-192268.97元)×70%÷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X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27795.49元[(271684.64元-192268.97元)×70%÷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X某某中国银行金华江南支行6*-*-*-*账号。 四、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负担30元,被告Z某某负担818元。鉴定费190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57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1330元。 (被告Z某某应承担本案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2148元,扣除其已垫付的2000元,余款1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X某某银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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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9
--
(2023)陕05民终255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其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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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10
--
(2023)湘0424民初194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被告:
D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35185
一、被告D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3318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进行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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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法院公告 82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A某某
新野县人民法院
2024-05-14
2
裁判文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J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3
送达公告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J某某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4
裁判文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G某某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S某某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Q某某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7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Z某某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W某某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9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Y某某、潍坊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4-04-10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W某某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开庭公告 1937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922民初244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被告:
C某某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4-08-20
2
--
(2024)苏0412民初268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F某某
被告:
D某某,X某某,H某某,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4-07-03
3
--
(2024)苏0211诉前调364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被告:
F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4-07-02
4
--
(2024)苏0412民初548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G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4-07-01
5
--
(2024)苏0211诉前调3860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W某某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6
--
(2024)苏0211诉前调3860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W某某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7
--
(2024)苏0205民初347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K某某,钟楼区邹区团和五金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8
--
(2024)苏0211诉前调385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W某某,Y某某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4-06-26
9
--
(2024)苏0205民初349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4-06-26
10
--
(2024)苏0211诉前调385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W某某,Y某某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4-06-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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