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处罚款人民币1185480元 | 1185480 | 石门县林业局 | 2023-08-10 | 石林罚决字2023第(029)号 | |
2 | 违法使用林地 | 处罚款人民币726940元 | 726940 | 石门县林业局 | 2023-06-15 | 石林罚决字2023第(01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石发改招〔2017〕34号 | -- | 太柳沿线19处地灾点的边坡治理工程 | -- | 2017-06-27 | 石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 |
2 | 湘环评[2015]144号 | -- | 同意环评审批 | -- | 2080-07-19 | 省环保厅 | |
3 | 石发改招〔2017〕33号 | -- | 项目的可研编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三项服务费金额人民币150万元 | -- | 2017-06-27 | 石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 |
4 | 石发改招〔2017〕29号 | -- | 本次核准该项目的可研编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 -- | 2017-05-27 | 石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 |
5 | 行政许可决定书13文号 | 石门县市管局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2021-07-28 | 2021-07-28 |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石发改招〔2017〕41号 | -- | 无 | -- | 2017-08-28 | 石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湘07民终2355号 | 被上诉人 | - | 390998.95 | 一、维持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驳回Y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三、变更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Y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390998.95元,Z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判决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案案件受理费91098元(其中本诉受理费59685元、反诉受理费31413元),鉴定费110809元,由Y某某负担159784元,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123元,Z某某负担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60元,Y某某负担67602元,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727元,Z某某负担192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2-20 |
2 | 合同纠纷 | (2022)湘07民终1634号 | 被上诉人 | - | 3738140.64 | 一、维持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工程款1169070.32元,并对其中219666.45元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该部分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其中949403.87元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该部分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Z某某返还工程保证金14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496元,由Z某某负担3830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由Z某某负担3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942元,由Z某某负担31869元,由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30 |
3 | 合同纠纷 | (2022)湘07民终163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55元,由W某某负担33931元,由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30 |
4 | 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1007号 | 第三人 | - | 2338140.64 | 一、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工程款1169070.32元,并对其中219666.45元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该部分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其中949403.87元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该部分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54元、由Z某某负担50646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9元、由Z某某负担383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31 |
5 | 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2404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4792834.36 | 一、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工程款12296417.18元,并对其中8920002.02元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该部分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其中3376415.16元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该部分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W某某退还保证金200000元;
三、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04800元,由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740元、由W某某负担4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31 |
6 | 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13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Y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7-23 |
7 | 合同纠纷 | (2020)湘0726民初819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Y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0-12-24 |
8 | 合同纠纷 | (2020)湘07民终1362号 | 上诉人 | - | 16520729.59 | 一、维持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6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Z某某支付工程款399.571895万元,并以工程款399.57189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Z某某鉴定费损失140000元;四、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6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即:二、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8389291.69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76元,由Z某某负担50000元,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8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723元,Z某某负担6307元,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876元,Y某某负担215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24 |
9 | 合同纠纷 | (2018)湘0726民初190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6520729.59 | 一、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Z某某支付工程款399.571895万元,并以工程款399.57189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8389291.69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Z某某鉴定费损失14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五、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76元,由Z某某负担50000元,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0 |
10 | 追偿权纠纷 | (2019)湘0726执700号 | 申请人 | - | -- | 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 2019-1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湘0726民初2919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Y某某,F某某 被告: 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石门县公用事业管理站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3-05-25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湘0726民初2919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Y某某,F某某 被告: 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石门县公用事业管理站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3-05-25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湘0726民初2919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Y某某,F某某 被告: 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石门县公用事业管理站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3-05-25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208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2-08-04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1007号 | 其他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2-03-31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208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2-03-28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1007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2-01-27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1007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2-01-27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1007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2-01-27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208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