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临商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注销企业 华东
张守信
91371301344561792U
5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宏大路交汇临沂商城管委会50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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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01民终15270号
上诉人
-
45000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2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临沂临商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赢龙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额以45000元为限);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赢龙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临沂临商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赢龙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临沂临商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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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2
其他
(2020)粤0105民初24206号
被告
原告:
广州赢龙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临商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4500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45000元并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以45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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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3
其他
(2019)鲁1302执9439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3-25
4
合同纠纷
(2019)鲁13民终6118号
上诉人
-
338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上诉人临沂临商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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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展览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临沂临商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2-05-23
2
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15270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3
3
合同纠纷
(2020)粤0105民初24206号
被告
原告:
广州赢龙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临商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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