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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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1 | --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21)浙0603民初9695号 | --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1〕浙0603民初9695号 | |
3 |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1 | -- | |
4 |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1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0)浙0109民特170号 |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浙0109民特170号 | |
6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6-20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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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1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1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1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6-20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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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浙0603执5635号 | 2022-10-11 | (2021)浙0603民初9695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浙0109执1477号 | 2020-03-11 | (2020)浙0109民特170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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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浙0603民初9695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柯桥盛世天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 | 117038.3 | 被告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柯桥盛世天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7038.3元及该款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1元,由被告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4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2-2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执1477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浙0109执14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6-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04民初1905号 | 被告 | 原告: 文开科 被告: 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 | 52589 | 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文开科货款人民币5258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7.5元,由被告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5-1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民终10703号 | 上诉人 | - | 201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2010元,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11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12950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彤程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 | 79952 | 一、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彤程服饰有限公司货款7995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杭州彤程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杭州彤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45元。
原告杭州彤程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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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0603民初9695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柯桥盛世天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2-16 | |
2 | 合同纠纷 | (2021)浙0603民初9695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柯桥盛世天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11-2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04民初190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12950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彤程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艾贝德服饰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