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陈家辉
91410105753861040T
500万元人民币
-
郑州市黄河路126号东2单元15层8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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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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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豫0105执362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6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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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2
其他
(2018)豫0105民初19029号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S某某名下位于金水区三全路86号3号楼1单元2层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301275892)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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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3
合同纠纷
(2018)豫0105民初21829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
被告:
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家辉,L某某
5353228.18
一、被告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借款本金4894256.6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98971.52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时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自2018年2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对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户名: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99×××31;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的保证金在《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73元,减半收取2463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636.5元,由被告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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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4
合同纠纷
(2018)豫0105民初19029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
被告:
郑州嘉辉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陈家辉,D某某,C某某,S某某,L某某
565829.29
一、被告郑州嘉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借款本金49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3129.29元(该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郑州嘉辉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律师代理费12700元; 三、被告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D某某、C某某、S某某、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嘉辉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D某某、S某某、C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辉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9元,保全费3349元,共计8078元,由被告郑州嘉辉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D某某、C某某、S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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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5
其他
(2018)豫0105财保701号
被申请人
-
5353228.18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银行存款5353228.1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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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6
其他
(2018)豫0105财保700号
被申请人
-
565829.29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嘉辉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辉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D某某、C某某、S某某、L陆科银行存款565829.2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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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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