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唐宏华
914509237943027634
40000万元人民币
-
博白县龙潭镇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87

裁判文书 16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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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42960368
(2024)浙02执270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5
2
80606248
(2024)浙02执74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6

信用中国 8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市监许决450923﹝2023﹞000866号
新标准
准予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的决定
你(单位)提交的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基本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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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2028-05-09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容17桂K00849(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一类压力容器
2023-10-17
2099-12-30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车11桂K00383(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叉车
2023-10-17
2099-12-30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容17桂K00848(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一类压力容器
2023-10-17
2099-12-30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车11桂K00382(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叉车
2023-10-17
2099-12-30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容17桂K00850(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一类压力容器
2023-10-17
2099-12-30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车11桂K00384(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叉车
2023-10-17
2099-12-30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车11桂K00385(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叉车
2023-10-17
2099-12-30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博白)登记准字﹝2024﹞
新标准
准予登记通知书
企业变更登记
2024-03-28
2099-12-31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车11桂K00560(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厂内车辆注册
2023-12-29
2099-12-31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6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民申287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3-06-29
2
--
(2022)浙民终37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895.5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512614元,X某某负担28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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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3
合同纠纷
(2022)浙02执恢40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浙02执恢4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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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4
执行异议之诉
(2022)浙民申322号
第三人
-
--
驳回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的再审申请
2022-03-16
5
合同纠纷
(2021)浙02执37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浙02执3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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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6
合同纠纷
(2021)浙02民初1646号
被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
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熊续强,欧阳黎明
319849071.29
一、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编号2018并银流贷字第010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7300万元、利息人民币88798.42元、罚息人民币12350048.75元、复利人民币15085.64元,并支付以本金人民币7300万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并支付以利息人民币88798.42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编号2018并银承字第0210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电子介质)》项下垫款本金人民币59469363.96元、罚息人民币42327612.14元,并支付以垫款本金人民币59469363.96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熊续强、欧阳黎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熊续强、欧阳黎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被告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实现质权后,有权向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99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2490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人民币41650元,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熊续强、欧阳黎明负担人民币983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欧阳黎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熊续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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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7
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初696号
被告
原告: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
被告:
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国泰南河煤业有限公司,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O欧阳黎明,X欧阳黎明,Z欧阳黎明
4049529187.14
一、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71999899.97元、利息人民币26229280.10元、罚息人民币4525251.84元,并支付以人民币471999899.9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罚息,以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期内利息人民币26229280.1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6190万元、利息人民币5872787.58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619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罚息,以截至2020年7月7日的期内利息人民币5872787.5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有权以被告山西灵石国泰南河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采矿权(矿山名称山西灵石国泰南河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509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在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山西灵石国泰南河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债务最高余额人民币16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有权以被告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4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债务最高余额人民币639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以被告Z欧阳黎明持有的山西灵石国泰鸿利煤业有限公司4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639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在实现质权后,被告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Z欧阳黎明有权向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O欧阳黎明、X欧阳黎明在债务最高余额人民币639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债务最高余额人民币63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O欧阳黎明、X欧阳黎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4436.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399436.10元,由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O欧阳黎明、X欧阳黎明、Z欧阳黎明共同负担人民币2832863.41元,由被告山西灵石国泰南河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24816.20元,由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1756.49元,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被告Z欧阳黎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被告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国泰南河煤业有限公司、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O欧阳黎明、Z欧阳黎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X欧阳黎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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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8
合同纠纷
(2021)浙02执17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浙02执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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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9
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初130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被告:
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X某某,O某某
129335925.48
一、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08号《进口押汇申请书》项下尚欠融资本金1044464.40美元、尚欠期内利息24718.46美元,并支付以尚欠融资本金1044464.40美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08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并支付以尚欠期内利息24718.46美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08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09号《进口押汇申请书》项下尚欠融资本金1495925.44美元、尚欠期内利息35234.53美元,并支付以尚欠融资本金1495925.44美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09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并支付以尚欠期内利息35234.53美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09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0号《进口押汇申请书》项下尚欠融资本金人民币17933962.46元、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406316.34元,并支付以尚欠融资本金人民币17933962.46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0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并支付以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406316.34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0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1号《进口押汇申请书》项下尚欠融资本金人民币12026436.73元、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268840.97元,并支付以尚欠融资本金人民币12026436.73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1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并支付以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268840.97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1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2号《进口押汇申请书》项下尚欠融资本金人民币18880434.13元、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427759.84元,并支付以尚欠融资本金人民币18880434.13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2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并支付以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427759.84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2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3号《进口押汇申请书》项下尚欠融资本金人民币7084425.78元、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160506.52元,并支付以尚欠融资本金人民币7084425.78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3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并支付以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160506.52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3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4号《进口押汇申请书》项下尚欠融资本金人民币7314661.98元、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164617.99元,并支付以尚欠融资本金人民币7314661.98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4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并支付以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164617.99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编号为2019年玉进押字014号《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八、被告X某某、O某某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某某、O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2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担人民币165元,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X某某、O某某共同负担人民币469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O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X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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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10
合同纠纷
(2020)浙民终861号
上诉人
-
6033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3元,由长城资产公司负担7533元,银亿新材料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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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7

开庭公告 1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3)桂0923民初33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23-03-15
2
劳动争议
(2023)桂0923民初33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23-02-21
3
劳动争议
(2022)桂0923民初166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22-09-28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民终1752号
被上诉人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8-30
5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2)浙民终370号
被上诉人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6-10
6
劳动争议
(2022)桂0923民初164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22-05-20
7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2民初229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X某某,O某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9
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2民初227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X某某,O某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9
9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浙02民初188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被告:
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O某某,X某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2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2民初1646号
被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
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X某某,O某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