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槐荫)登字﹝2023﹞第006851号 | (槐荫)登字[2023]第006851号 |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2-27 | 2099-12-31 |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济水许〔2015〕97号 | -- | 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估算投资。估算总投资204.3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47.73万元、植物措施35.02万元、临时工程费23.35万元、独立费用73.70万元(包含水土保持监理费20.0万元,监测费32.0万元)、基本预备费11.4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4048元,根据济政发[2014]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及济价房字[2008]111号《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 ...更多 | -- | -- | 山东省济南市水利局 | |
3 | 济槐行审绿﹝2023﹞52号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核同意书 | 山东希城置业有限公司-槐荫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核同意书 | 2023-11-08 | 2099-12-31 | 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4 | 济地第2015069号 | -- | 居民区名称核准 | -- | -- | 济南市民政局 | |
5 | 制作日期:2023-10-23;文书字轨:(济南槐荫税)许变准字﹝2023﹞第(2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 2023-10-2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 |
6 | 济地第2015068号 | -- | 居民区名称核准 | -- | -- | 济南市民政局 | |
7 | 010220688 | 房地产企业资质开发-新申请 | 关于山东希城置业有限公司null的业务 | 2023-06-26 | 2026-06-25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8 | 制作日期:2023-04-27;文书字轨:(济南槐荫税)许准字﹝2023﹞第(87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 2023-04-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 |
9 | 3701002019022712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关于三箭和平广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业务 | 2023-05-24 | 2099-12-31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鲁0104民初514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W某某 被告: 山东希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8465.46 | 一、驳回Z某某、W某某要求判令山东希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实际面积超出合同面积3%的部分34232.76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Z某某、W某某要求判令山东希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34232.7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为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Z某某、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10 |
2 | 其他 | (2018)鲁民终1036号 | 第三人 | - | 90000000 |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保证金的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8月16日,按同期银行计收逾期罚息利率的130%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按同期银行计收逾期罚息利率的130%计算。
四、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11月2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93878元,由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5923元,由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955元;一审反诉费81338元,由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572元,由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40元,由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4527元,由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4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30 |
3 | 其他 | (2016)鲁01民初1804号 | 第三人 | - | 170000000 | 一、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保证金的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6年9月12日,按同期银行计收逾期罚息利率的130%计算;
二、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12月1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万元;
五、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11月2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11月2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3878元,由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388元,由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4490元;反诉费81338元,由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204元,由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1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不当得利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W某某 被告: 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希城置业有限公司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