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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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六十七条 |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登记证); | --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6-26 | 京朝市监罚字〔2021〕514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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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京03执10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7)京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5-20 |
2 | 其他 | (2021)京03执10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7)京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5-20 |
3 | 其他 | (2021)京03执100号 | 申请人 | - | 74378334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四十七万七千三百三十四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五千三百九十万零一千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千万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止;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3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以39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止;以344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1月12日的利息;以31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止;以214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1月17日的利息;以17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止;以3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七、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份,并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1-14 |
4 | 其他 | (2020)沪01执9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4 |
5 | 其他 | (2020)沪01执6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5-29 |
6 | 合同纠纷 | (2017)京03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 | 73900000 | 一、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390万元;
二、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止;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3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以39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止;以344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1月12日的利息;以31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止;以214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1月17日的利息;以17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止;以3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
三、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四、原告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600元,由原告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89266元(已交纳),由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23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0 |
7 | 合同纠纷 | (2017)京03民初347号之二 | 原告 | 原告: 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更多 | 2019-09-06 |
8 | 合同纠纷 | (2017)京03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更多 | 2019-09-06 |
9 | 仲裁程序案件 | (2019)苏01民特23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G某某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G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8-13 |
10 | 合同纠纷 | (2019)粤01民终14633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07-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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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物权确认纠纷 | 华汽电动车工业有限公司、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华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2022-11-03 | |
2 | 裁判文书 | 物权确认纠纷 | 华汽电动车工业有限公司、华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2022-10-11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物权确认纠纷 | 华汽电动车工业有限公司、华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7-24 | |
4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6 | |
5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1 | |
6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1 | |
7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1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
9 | 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1 | |
10 | 地方法院公告 | 保证合同纠纷 | 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9-04-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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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确认纠纷 | (2022)浙1124民初1198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华汽电动车工业有限公司,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华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9-13 | |
2 | 物权确认纠纷 | (2022)浙1124民初1198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华汽电动车工业有限公司,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华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7-29 | |
3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09民初1282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 被告: 上海厨易配菜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福农控股有限公司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
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沪01执96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欣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6 | |
5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
6 | 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
7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京03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
8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京03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
9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19)苏01民特232号 | 被申请人 |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9 | |
10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8)粤0104民初37910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东金中名品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