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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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6 |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9-28 |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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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雷验NO:2023011 | 衢雷验No:2023011 | 同意 | 2023-10-19 | 2099-12-31 | 市气象局 | |
2 | 衢建消验﹝2024﹞第014号 | 衢建消验[2024]第014号 | 同意 | 2024-04-19 | 2099-12-31 |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衢州水利﹝2022﹞85号 | 衢州水利【2022】85号 | 同意 | 2023-05-24 | 2099-12-31 | 衢州市水利局 | |
4 | 330801230403866833999 | 330801230403866833999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2023-04-04 | 2099-12-3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 | 330802230215835529781 | 330802230215835529781 | 一、同意申请人衢州市能源有限公司在溪黄线K6+010路段穿越公路埋设燃气管线作业许可。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材料内容、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该项许可,并于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完毕。施工期间落实质量和安全防护措施,按国家规范标准设置施工安全设施。二、申请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衢州市柯城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三、项目实施完毕1个月后,申请人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后申请人应定期对有关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公路安全。 ...更多 | 2023-02-15 | 2099-12-31 | 柯城区交通运输局 | |
6 | 衢发改集核﹝2023﹞2号 | 衢发改集核〔2023〕2号 | 同意 | 2023-07-25 | 2099-12-31 | 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 | |
7 | 330851202301110101 | 330851202301110101 | 资料已审核 | 2023-01-11 | 2099-12-31 |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 | |
8 | 330851202204110 | 330851202204110 | 同意 | 2022-09-19 | 2099-12-3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 | |
9 | 330801210628817848536 | 330801210628817848536 | 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2021-07-01 | 2099-12-31 |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资源规划局) | |
10 | 330851202203936 | 330851202203936 | 同意 | 2022-08-22 | 2099-12-3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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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802民初1698号 | 原告 | 原告: 衢州市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2529800 | 一、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2421380元及违约金(以2421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衢州市能源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08420元及违约金(以10842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25元,减半收取16812.5元,由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5-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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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8民终732号 | 被上诉人 | -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2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802民初1698号 | 原告 | 原告: 衢州市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