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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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民终4406号 | 被上诉人 | - | 1059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8-06 |
2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04民初7026号 | 被告 | - | 5984.69 | 一、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反诉原告杭州宏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L某某签订的杭州宏席美食广场柜位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
三、反诉被告L某某向反诉原告杭州宏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2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反诉被告L某某向反诉原告杭州宏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等费用人民币3762.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反诉原告杭州宏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元,由L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元,由杭州宏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元,由L某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3-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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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浙01民终4406号 | 被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