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荣通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刘建
91540000064683859C
200万元人民币
-
拉萨市金珠西路138号格桑林卡小区D811栋6号
西藏荣通工程测绘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测绘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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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拉税西分)许准字﹝2019﹞第(121)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03-2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
2
(拉税西分)许受字﹝2019﹞第(117)号
新标准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03-2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藏0102执432号
申请人
-
--
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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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城民二初字第302号
原告
原告:
西藏荣通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西藏索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13347.94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西藏荣通工程测绘有限公司还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66.6元、违约金7381.34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113347.94元。 二、被告西藏索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被告西藏索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3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西藏荣通工程测绘有限公司承担486.35元。 如被告W某某、被告西藏索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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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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