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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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山东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邹城市宏瑞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4,5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为1258681.90元,2017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年利率10.64%加收50%计算)。
二、被告李建军、被告济宁鲁炎物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建军、济宁鲁炎物贸有限公司、王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55元,由被告山东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军、被告济宁鲁炎物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平负担。 ...更多 | --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0〕鲁0883民初2429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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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784737 | (2024)鲁0883执恢724号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2024-04-28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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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鲁0811民初798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王平,济宁市鲁炎物贸有限公司 | 1000000 | 被告W某某、济宁市鲁炎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7月22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计9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W某某、济宁市鲁炎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1 |
2 | 合同纠纷 | (2018)鲁0883民初981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李建军,济宁市鲁炎物贸有限公司,王平 | -- | 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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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W某某,济宁市鲁炎物贸有限公司 被告: 邹城市宏瑞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1 | |
2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W某某,济宁市鲁炎物贸有限公司 被告: 邹城市宏瑞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4 | |
3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邹城市宏瑞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济宁市鲁炎物贸有限公司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