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秀芳
91350426691906468U
1000万元人民币
-
尤溪县西滨镇刘坂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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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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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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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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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6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站房内氨氮在线监测数据为1.28MG/L,氨氮在线监控设备自动采样管未按要求与废水总排口连接,而是直接插入氨氮在线监控设备下方机柜内的一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进行封存,并在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根据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尤环测[2021]第44号),该公司废水总排口:COD为47MG/L,氨氮为16.62MG/L,PH为7.16;在线监控仪器水样(即上述矿泉水瓶内水样):COD为23MG/L,氨氮为1.040MG/L,PH为7.32。其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氨氮浓度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且氨氮在线监控仪器与废水总排口两处采集的水样中氨氮浓度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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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壹佰元,对利用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叁佰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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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09-03
闽明环罚〔2021〕110号
2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其他
处1000.00元罚款
1000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西滨税务分局
2020-07-08
尤税西滨罚〔2020〕2号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闽0426民初435号之一
原告
原告:
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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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983执321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执3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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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983执3217号
被执行人
-
1478096.05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478096.05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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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9民终890号
上诉人
-
1421155
一、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 二、限上诉人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高安市晖达肉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1155元。 三、驳回上诉人高安市晖达肉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718.2元,共计71551.2元,由上诉人高安市晖达肉联有限公司负担31621元,上诉人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93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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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执恢111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恢11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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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6
其他
(2019)赣0983民初216号之二
被告
原告:
高安市晖达肉联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
4400030
解除对被告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3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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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01民终2205号
被上诉人
-
30000
本案按上诉人J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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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983民初216号
被申请人
-
4400030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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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725民初173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市天成肉食品有限公司
808000
一、限被告绵阳市天成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80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9日起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9元,由被告绵阳市天成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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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10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8)闽04刑终23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9-26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23)闽0181民初10722号
第三人
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清市支行
被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3-11-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闽0303民初357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水手食品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3-04-07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3-03-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闽0426民初483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3-03-2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983民初216号
被告
原告:
高安市晖达肉联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9-03-0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983民初216号
被告
原告:
高安市晖达肉联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9-02-2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皖0102民初709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瑶海区胜辉食品经营部,J某某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8-08-22
9
其他
(2016)闽0426刑初347号
被告
-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07-18
10
其他
(2016)闽0426刑初347号
被告
-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07-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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