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马建军
9163010092669996X6
1500万元人民币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西路14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裁判文书18条,开庭公告1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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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5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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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3月6日,大队接到火车站街道办事处电话,对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西路143号的西宁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马建军,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6X6)开展联合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地下一层防火卷帘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原有防火分区被破坏;地下部分喷淋管网冻裂,无水;地下部分未划分防烟分区,机械排烟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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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
西宁市城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4-17
宁东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8号
2
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其他
给予西宁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1000
城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02-02
宁东〔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
3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其他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4,840元。
144840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11
宁市监案处字〔2021〕4号
4
二期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其他
给予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三万六千五百元整的处罚
36500
西宁市城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06-10
宁东〔消〕行罚决字〔2020〕第0013号
5
二期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其他
给予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三万六千五百元整的处罚
36500
西宁市城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06-10
宁东消行罚决字〔2020〕第0013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8510001482103
新标准
开户许可证
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变更
2019-01-18
2099-12-31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
新标准
--
--
--
西宁市城东区统计局
3
j8510001482102
新标准
--
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变更
--
2099-12-31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青民申50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11-19
2
其他
(2019)青民申50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11-19
3
其他
(2019)青01民终436号
被上诉人
-
50000
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 二、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收到判决后立即停止侵害,将市场三期×楼×座××、××号铺面返还给Y某某(通知市场三期五楼×座××、××号铺面的承租人继续向Y某某支付租金,将使用权交还Y某某); 三、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收到判决后三日内赔偿Y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均由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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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4
其他
(2019)青01民终433号
被上诉人
-
50000
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 二、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收到判决后立即停止侵害,将市场三期五楼C座38、39号铺面返还给M某某(通知市场三期五楼C座38、39号铺面的承租人继续向M某某支付租金,将使用权交还M某某); 三、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收到判决后三日内赔偿M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均由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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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5
其他
(2019)青0104执674号
被执行人
-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民终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282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67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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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6
其他
(2019)青0104执674号
其他
-
2080418.8
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维保服务费720000元及迟延补偿金125280元,支付2018年1-3月维保费180000元,诉讼费17035.80元; 承担执行费12823元; 以上共计:1055138.80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政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公司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本院在执行中,你公司认为本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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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7
其他
(2019)青01民终238号
上诉人
-
1837595.8
一、维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14年4月2日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书》依法予以解除"、"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2016年维保服务费720000元,支付迟延补偿金125280元,以上共计845280元"、"驳回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于本判决送达之日一个月内支付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2018年1-3月的维保费用180000元; 四、驳回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780000元的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393元,由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1357.20元,由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负担17035.80元。反诉诉讼费用2977元,由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承担50元,由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负担2927元。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3元,由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负担2927元,余9326元退还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70元,由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1357.20元,余20012.80元退还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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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8
其他
(2018)青0102民初3235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54000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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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9
其他
(2018)青0102民初323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54000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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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10
合同纠纷
(2018)青0104民初1321号
被告
-
848257
一、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14年4月2日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书》依法予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2016年维保服务费720000元,支付迟延补偿金125280元,以上共计84528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283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61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负担12253元。反诉诉讼费用29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承担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负担2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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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青01民终43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0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青01民终43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0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青01民终433号、436号
被上诉人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0
4
其他
(2019)青01民终436、433号
被上诉人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4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青01民终43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4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8)青0102民初3235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2018-12-18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8)青0102民初323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2018-12-18
8
服务合同纠纷
(2018)青0104民初1321号
被告
原告:
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18-10-24
9
服务合同纠纷
(2018)青0104民初1321号
被告
原告:
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18-10-22
10
侵权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2016-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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