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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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15000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23-08-16 | 乌新消行罚决字〔2023〕第010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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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0202206100101 |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决定 | 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及消防改造 | 2022-06-10 | 2099-12-31 |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 | |
2 | 暂缺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
3 | 乌高新市监(特)许准字(2019)77号 | 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电梯变更使用登记案 | 电梯变更使用登记 | 2019-03-19 | 2029-03-19 |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管局 | |
4 | 2019第(10920)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11-27 | 2099-12-31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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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新01民再27号 | 被申请人 | - | -- | 维持本院(2016)新01民终7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9-04-19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新0104民初291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H某某 | 293646.47 | 一、被告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误工费1930.05元(19300.47元×10%);
二、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误工费11580.28元(19300.47元×60%);
三、被告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护理费1930.05元(19300.47元×10%);
四、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护理费11580.28元(19300.47元×60%);
五、被告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28元(2280元×10%);
六、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368元(2280元×60%);
七、被告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营养费100元(1000元×10%);
八、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营养费600元(1000元×60%);
九、被告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交通费20元(200元×10%);
十、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交通费120元(200元×60%)。
以上被告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L某某款项共计4208.1元;被告H某某应赔偿原告L某某款项共计25248.56元,与被告H某某先期垫付的49147.87元中原告L某某应自行承担的14744.36元进行折抵后,实际应支付赔偿款项数额为10504.2元。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59660元,核定给付14712.3元,占争议标的额的24.6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75元(原告已预交1315.89元),由被告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H某某按责任比例负担24.66%,即被告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7.07元,被告H某某负担132.1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5.34%即486.51元,退还原告L某某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6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新民申2378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C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12-26 |
4 | 合同纠纷 | (2016)新民申231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6-12-05 |
5 | 其他 | (2016)新0104执158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29 |
6 | 合同纠纷 | (2016)新0104执149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29 |
7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新0104民初329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2016-08-26 |
8 | 合同纠纷 | (2016)新01民终385号 | 被上诉人 | - | 2378461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27.69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3-23 |
9 | 合同纠纷 | (2016)01民终385号 | 被上诉人 | - | 2378461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827.69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3-23 |
10 | 合同纠纷 | (2016)01民终75号 | 被上诉人 | - | 779618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373.31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3-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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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新01民终4230号 | 原告 | 原告: 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H某某 被告: L某某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8 | |
2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7)新01民终63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14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新01民终38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02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新01民终7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东方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