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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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青金商初字第177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市云龙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 | 3000000 | 被告潍坊市云龙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93元,由被告潍坊市云龙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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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潍坊市云龙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0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企业借贷纠纷 | 潍坊市云龙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