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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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3200325918610352 | 330103200325918610352 | 浙江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3-25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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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浙01破申16号 | 申请人 | - | -- | 受理申请人浙江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翼隆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更多 | 2021-02-09 |
2 | 其他 | (2020)浙0103执277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08 |
3 | 其他 | (2019)浙0103民初722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翼隆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0 | 一、解除原告浙江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翼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浙江翼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0元;
三、被告浙江翼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被告浙江翼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翼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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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03民初722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翼隆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
2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03民初722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翼隆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