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焕森
914407030779324123
500万元人民币
-
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东17号四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3条,裁判文书24条,开庭公告6条,失信被执行人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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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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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确认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自2022年4月1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的租金115102.21元,并自2022年3月8日起至被告搬清所有设备设施、交还租赁场地之日按每年350102.57元的标准向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租金); 三、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5102.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从2021年10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欠租金之日止); 四、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所欠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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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3-08-07
〔2022〕粤0784民初123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5086.2元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2-03-07
蓬江劳人仲案字〔2022〕73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4055.06元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2-03-07
蓬江劳人仲案字〔2022〕80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70239.15元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2-03-07
蓬江劳人仲案字〔2022〕74号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370218602569】。一、被告江门市中油气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珠海中宏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565.2元;二、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珠海中宏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07,565.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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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2-01-06
〔2021〕粤0404民初3605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3874.32元
--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11-01
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505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11-01
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512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8367.55元。
--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10-19
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511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5837.18元。
--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10-19
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507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32136.2元。
--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10-19
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508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784执3003号
2023-08-07
(2022)粤0784民初1233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784执恢311号
2022-08-02
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509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703执1468号
2022-03-07
蓬江劳人仲案字(2022)80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703执1466号
2022-03-07
蓬江劳人仲案字(2022)74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703执1448号
2022-03-07
蓬江劳人仲案字(2022)73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900221122
新标准
变更登记通知书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变更登记
2019-08-09
2099-12-31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784执265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粤0784执26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君顺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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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2
合同纠纷
(2022)粤0784民初1233号
被告
原告:
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465204.78
一、确认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自2022年4月1日起解除;二、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的租金115102.21元,并自2022年3月8日起至被告搬清所有设备设施、交还租赁场地之日按每年350102.57元的标准向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租金);三、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5102.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从2021年10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欠租金之日止);四、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所欠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五、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77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08.71元,由被告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负担3117.06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025.77元,原告同意两被告直接向其支付受理费,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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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0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粤0784执恢311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粤0784执恢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L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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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4
合同纠纷
(2021)粤0784执438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1)粤0784执43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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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5
劳动争议
(2022)粤0703执1466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粤0703执14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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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6
劳动争议
(2022)粤0703执1448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粤0703执14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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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7
劳动争议
(2022)粤0703执1468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粤0703执14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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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8
合同纠纷
(2022)粤07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6-15
9
劳动争议
(2021)粤0703民初1720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T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已由原告T某某预交),由原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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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10
劳动争议
(2021)粤0784执4535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1)粤0784执45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L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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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784民初1233号
被告
原告:
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2-09-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784民初2110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君顺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2-06-20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1)粤0703民初1720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1-12-3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404民初3605号
被告
原告:
珠海中宏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1-09-29
5
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784民初2919号
被告
原告:
广东顺德协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加气站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7-1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0783民初978号
被告
原告: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平加气站,江门市中油汽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2016-06-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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