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董超美
91110105339747920L
3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5号院B座03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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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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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利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7.3625%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4375%计算;复利均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分以下两段计算:1.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7.3625%按季计算;2.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4375%计算;违约金为4000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其中日利率为年利率除以360天; 二、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5万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以及公告费损失260元; 三、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对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 348 433元,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48 433元(已交纳),由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 3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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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2
〔2019〕京04民初97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10-25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5339747920L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
2015-04-20
2035-04-19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J1000155304503
旧标准
--
变更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京民终674号
上诉人
-
52671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7.14元,由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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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2
合同纠纷
(2019)京04民初972号
被告
原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
55260
一、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利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7.3625%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4375%计算;复利均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分以下两段计算:1.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7.3625%按季计算;2.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4375%计算;违约金为4000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其中日利率为年利率除以360天; 二、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5万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以及公告费损失260元; 三、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对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8433元,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48433元(已交纳),由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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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3
申请保全案件
(2019)京04财保77号
被申请人
-
255338541.67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255338541.6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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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京04民初972号
被告
原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9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京04民初972号
被告
原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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