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静静
914110235651246250
50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尚集产业集聚区西拓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

    中标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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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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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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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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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其他
本机关于2021年2月4日对你单位建设的建业北海桂园商业(S-3楼、S-5楼)项目立案调查
--
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2-20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003执5324号
2023-10-27
(2023)豫1003民初2808号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003执4324号
2023-08-15
(2023)豫1003民初3885号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60000
(2024)豫1003执865号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2
348598
(2024)豫1003执729号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2-23
3
33973
(2023)豫1003执5324号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3-10-27
4
167563
(2023)豫1003执4324号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003民初1707号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76438.72
一、被告H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6438.72元;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9708.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9621.9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9549.0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9555.5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63.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333.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9526.2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07.7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318.9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955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3.98元,由H某某、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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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2
追偿权纠纷
(2023)豫1003民初144号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
52060.5
一、被告Y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2,060.5元;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分别以13,218.03元补偿金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541.19元补偿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559.2元补偿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2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742.08元补偿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4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76元,由被告Y某某、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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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3
追偿权纠纷
(2023)豫1002民初366号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
准许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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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4
追偿权纠纷
(2022)豫1003民初6781号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28875.2
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28875.2元及补偿金(补偿金分别自2021年11月30日起以8214.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3日起以4126.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的标准、自2022年2月28日起以8292.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年4月22日起以8242.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93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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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5
追偿权纠纷
(2022)豫1003民初4056号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L某某
80542.22
一、被告S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0,542.22元;二、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2022年6月8日前的补偿金计10,692.65元;2022年6月8日后的补偿金,分别以56,477.05元、7,992.11元、16,073.0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分别按年利率15.4%、15.2%、14.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44元,由S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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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6
追偿权纠纷
(2022)豫1003民初4074号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8277.72及补偿金(补偿金以代偿银行款项8277.7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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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7
追偿权纠纷
(2021)豫1003民初2625号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2583.9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7551.47元及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551.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7513.98元及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513.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7518.45元及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518.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94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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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8
其他
(2021)豫1003执1466号
申请人
-
107247.68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L某某银行存款、收入107247.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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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9
其他
(2021)豫1003执1160号
申请人
-
23045.58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W某某、W某某、Z某某银行存款、收入23045.5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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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10
合同纠纷
(2021)豫10民终610号
上诉人
-
--
(一)变更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为: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代偿补偿金(代偿补偿金以557708.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维持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五)项内容。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15448.94元由上诉人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5448.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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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开庭公告 4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豫1003民初2510号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6-05
2
--
--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3
--
--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4
--
--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5
--
--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6
--
--
被告
原告:
河南省金鑫民防(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7
--
--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8
--
--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9
--
--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10
--
--
原告
原告: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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