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6 |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7 |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52民终167号 | 被上诉人 | - | 24336 | 一、维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528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528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528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普宁市恒铭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合肥鑫彤商贸有限公司全棉妈妈裤损失24336元;
四、驳回合肥鑫彤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普宁市恒铭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8.82元,由合肥鑫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959.36元,普宁市恒铭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679.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37元,由合肥鑫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6.18元,普宁市恒铭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970.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1126民初3310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蕲艾堂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鑫彤商贸有限公司 | 77840 | 准许原告湖北蕲艾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原告湖北蕲艾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9-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52民终167号 | 被上诉人 | -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