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23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23 |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年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11-30 |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十卫水证字2021第0637号 | 卫生许可证 | 二次供水 | 2021-09-03 | 2025-09-02 | 十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2 | 264203028244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2024-01-10 | 2026-02-28 | 十堰市公安局 | |
3 | 十卫水证字2022第0433号 | 卫生许可证 | 二次供水 | 2022-08-22 | 2026-08-21 |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 | 十卫水证字2022第0430号 | 卫生许可证 | 二次供水 | 2022-08-22 | 2026-08-21 |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 | S42114203000110813010300012301800020210830000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2021-09-03 | 2099-12-31 |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 | 十水许可[2015]10号 | -- | 准予许可 | -- | -- | 十堰市水利水电局 | |
7 | 十卫水证字2023第0433号 | 卫生许可证 | 城市集中供水 | 2023-08-22 | 2027-08-21 |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 | 244203370064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2023-08-11 | 2024-08-31 | 十堰市公安局 | |
9 | 24420339726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2023-09-21 | 2024-09-30 | 十堰市公安局 | |
10 | 十质监特字准【2016】274号 | --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 -- | 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鄂0302民初5269号 | 被告 | 原告: 茅箭区五堰琳达影楼用品店 被告: 十堰市水务有限公司 | 1628222.22 | 驳回原告茅箭区五堰夕阳红停车场、茅箭区五堰琳达影楼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54元,全额退还给原告茅箭区五堰夕阳红停车场、茅箭区五堰琳达影楼用品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24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鄂0302民初1587号 | 被告 | 原告: 十堰港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十堰市水务有限公司 | 374769.8 | 被告十堰市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十堰港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5月8日,因水管爆裂造成的停车场房租损失374769.8元。
案件受理费6922元,由被告十堰市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更多 | 2020-07-24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鄂03民终979号 | 被告 | - | 10000 | 准许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4-30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鄂0381民初25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十堰市水务有限公司,丹江口润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M某某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 | 115785.48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M某某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鄂C×××××号轻型货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87127.15元(已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M某某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垫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丹江口润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鉴定费1800元。
三、原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被告G某某垫付的医疗费28658.33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5元,被告丹江口润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