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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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3 |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5 |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8 |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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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苏1084执173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0-19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1003执恢182号 | 其他 | - | -- | -- | 2020-03-16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苏1084民初506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 | 254560 | 被告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款254560元。
如被告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计2509元,由被告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更多 | 2019-09-25 |
4 | 其他 | (2019)苏1084执43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钱江工艺鞋料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4-11 |
5 | 合同纠纷 | (2018)苏1084民初974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钱江工艺鞋料厂 被告: 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 | 324341.6 | 一、被告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钱江工艺鞋料厂加工价款32434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钱江工艺鞋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更多 | 2018-07-12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苏1084执146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1-05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苏1003民初116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朱福中,W某某,C某某,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 | 184830 | 一、被告Z某某、W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8483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W某某、C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W某某、C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686元,由被告Z某某、W某某、C某某、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更多 | 2016-12-13 |
8 | 合同纠纷 | (2016)苏1084执148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29 |
9 | 其他 | (2016)苏1084执148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29 |
10 | 其他 | (2016)苏1084执146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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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2021)苏1084民初476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2022-03-03 | |
2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2021)苏1084民初476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2021-12-08 | |
3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2021)苏1084民初476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2021-11-11 | |
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苏1084民初506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2019-08-13 | |
5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8)苏1084民初974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钱江工艺鞋料厂 被告: 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2018-07-12 | |
6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8)苏1084民初974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钱江工艺鞋料场 被告: 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2018-06-25 | |
7 | -- | (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31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C某某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15-10-08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扬邗公商初字第0072号 | 被告 | 原告: 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玖月鞋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Z某某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