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宝石来饲料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韩淑兰
91210106769560402W
5万元人民币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岭镇后马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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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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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5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韩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佟云鹏借款本金240,000元; 二、被告韩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五内偿还原告佟云鹏借款本金24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18日的利息为60,320元;自2015年7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徐存福、被告徐旺、被告沈阳宝石来饲料厂对被告韩淑兰的上述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存福、被告徐旺、被告沈阳宝石来饲料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告韩淑兰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佟云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4元,减半收取2,902元,由被告韩淑兰承担,被告徐存福、被告徐旺、被告沈阳宝石来饲料厂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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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9-01-14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64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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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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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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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辽0102执恢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08-23
2
其他
(2016)辽0102执19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辽0102执19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H某某﹑X某某﹑X某某﹑沈阳宝石来饲料厂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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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辽0102执195号
被执行人
-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64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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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4
合同纠纷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6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H某某,X某某,X某某,沈阳宝石来饲料厂
480000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T某某借款本金240,000元;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五内偿还原告T某某借款本金24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18日的利息为60,320元;自2015年7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X某某、被告X某某、被告沈阳宝石来饲料厂对被告H某某的上述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某某、被告X某某、被告沈阳宝石来饲料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告H某某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4元,减半收取2,902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被告X某某、被告X某某、被告沈阳宝石来饲料厂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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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6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沈阳宝石来饲料厂,X某某,H某某,X某某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