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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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豫1502民初78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信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 24800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 2020-04-23 |
2 | 其他 | (2015)信浉民初字第292号 | 被告 | 原告: 信阳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信阳市市场建设总公司 | 1500000 | 一、被告信阳市市场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信阳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5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08年5月1日起按月息1.5%计息至本判决生效指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信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不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信阳市市场建设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更多 | 2015-03-06 |
3 | 其他 | (2008)信中法民初字第28号 | 被告 | 原告: 信阳市华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市浉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信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 1020000 | 一、被告信阳市浉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及信阳市发展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信阳市华天投资有限公司现金100万元,并赔偿原告信阳市华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5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的损失。二、被告信阳市浉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及信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信阳市华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原告信阳市华天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100元,被告信阳市浉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及信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承担1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9-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