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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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1900001779359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日用品。 ...更多 | 2013-11-25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44190012100529974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日用品。 ...更多 | 2013-11-25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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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0113执923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27 |
2 | 合同纠纷 | (2020)粤0113民初1870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惠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 757580.7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惠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7580.7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惠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6元(由原告东莞市惠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行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21-06-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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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粤0113民初1870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惠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粤0113民初1870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惠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