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刘宝军
91420100MA4KQ8JQX5
500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青山区股份公司机关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600项招标公告拟建项目139项;中标业绩3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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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456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222

    中标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6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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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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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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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6 历史 19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6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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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8月1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12月20日,你单位一烧结分厂和四、五烧结分厂昼间及夜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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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5000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21
武环罚〔2020〕22号
2
2019年12月2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热能电站锅炉出口二氧化硫、CCPP余热燃机电站1号炉出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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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肆拾叁万元整(430,000.00元)
43000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26
武环罚〔2020〕19号
3
2019年11月14日,本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07电站1号锅炉、5-6号锅炉、7号锅炉出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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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元)
41000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05-27
武环罚〔2020〕7号
4
武钢原料分厂皮带机未封闭原料分厂中央转运站地面积灰严重
其他
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元)
8000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18-10-11
武环罚〔2018〕89号
5
未对铁矿石堆放区进行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对矿石进行覆盖
其他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5000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18-07-02
武环罚〔2018〕20号
6
炼铁厂4号高炉在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方面未做到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其他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10000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18-07-02
武环罚〔2018〕26号

信用中国 36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起17鄂A18494﹝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23-04-20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办件010889210-20230419-03838
2023-04-20
2099-12-3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容17鄂A15903﹝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22-03-16
2099-12-31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武环审﹝2022﹞2号
新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钢有限硅钢部三分厂新增20辊森吉米尔轧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武钢有限硅钢部三分厂新增20辊森吉米尔轧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公司拟投资20000万元,在硅钢部三分厂内实施新增20辊森吉米尔轧机项目(项目代码2103-420107-04-02-685425)。项目拟整体拆除现有6辊轧机,新增1台20辊轧机及操作室、通风系统、仪表系统、废气处理系统、轧制油地下储罐等配套设备。项目建成后,高端硅钢产品年生产能力10万吨(详见《报告表》)。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二、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表》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围堰、导流沟、消防、应急监控等设施设备建设,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暂存、使用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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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2099-12-31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4
容17鄂A00446(17)
新标准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17-11-22
2099-12-31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
起11鄂AZZTRS﹝05﹞
新标准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改造变更
2019-12-03
2099-12-3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起11鄂AZZXU9﹝14﹞
新标准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改造变更
2020-01-20
2099-12-3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武环审[2017]13号
新标准
新增在线热处理钢轨生产线项目
武环审〔2017〕13号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钢股份条材总厂大型分厂新增在线热处理钢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条材厂: 你公司报送的《武钢股份条材总厂大型分厂新增在线热处理钢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20000万元,在武汉钢铁股份公司条材总厂大型分厂高速重轨万能轧机生产线原预留余热淬火区域实施武钢股份条材总厂大型分厂新增在线热处理钢轨生产线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预留区域新建余热淬火跨厂房,在厂房内新增在线余热热处理钢轨生产线,对已有高速重轨万能轧机生产线生产的钢轨进行精细处理,形成年精细处理40万吨余热淬火轨的能力,不新增武钢条材总厂产能(详见《报告表》)。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执行标准可行,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过程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间废水依托武钢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四、项目运营期间生产废水进入工业港污水处理厂处理,经处理达标后回用,无法回用的部分经处理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中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后排入长江(武汉段)。项目工作人员均由厂区内部调配,不新增生活废水。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危险废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场所进行暂存。 七、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企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污染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因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八、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我局已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由青山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 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日 抄送:青山区环保局,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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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2099-12-31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8
容15鄂A09881﹝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20-11-25
2099-12-31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9
起11鄂AZZXU8﹝02﹞
新标准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改造变更
2020-01-20
2099-12-3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2004﹞鄂量标鄂企证字第0815号
新标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023-09-28计量标准核准复查办件011043911-20230711-02158
2023-09-28
2028-09-27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1民终9432号
其他
-
--
一、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2民初7673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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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2
其他
(2018)鄂0107民初3721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华翰液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2018-12-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107民初1350号
被告
原告:
武汉中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3010579.19
一、被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中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10,579.19元; 二、被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中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10,579.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中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119元,由原告武汉中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9元,由被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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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优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诺首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2-0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湖北辰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辰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C某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10

开庭公告 23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鄂01行终514号
其他
原告:
P某某
被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2024)鄂01行终514号
其他
原告:
P某某
被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9
3
--
(2024)鄂01民终921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Z某某,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8
4
--
(2024)鄂01民终921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Z某某,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8
5
--
(2024)鄂01民终9217号
被告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8
6
--
(2024)鄂01民终921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Z某某,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8
7
--
(2023)鄂0107民初10238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华盛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悟拓科技有限公司,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8
--
(2024)鄂0107民初2433号
被告
原告:
武汉青山北湖三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9
--
(2024)浙0102民初577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金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10
--
(2024)鄂0107民初1745号
被告
原告:
武汉青山北湖三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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