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章轶
913408005888816109
49075.872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10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5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6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5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485

法院公告 86

开庭公告 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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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贷款风险分类及风险化解不真实;二、员工为客户过渡资金。
其他
罚款60万元
600000
安庆银保监分局
2022-12-30
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47号
2
1.虚报瞒报涉农贷款、大中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数据2.假币收缴程序不合规3.未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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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给予警告,罚款26万元
260000
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
2019-12-18
宜银罚字〔2019〕第5号
3
柜面业务风险控制不严,发生员工利用本人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的行为
其他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250000
安庆银监分局
2018-11-19
宜银监罚决字〔2018〕2号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宜银监复〔2018〕66号
旧标准
--
同意自然人方东受让自然人宁敏持有的望江农商行300万股股份
--
2099-12-3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庆监管分局
2
望震防字【2018】第24号
旧标准
--
雷池支行营业用房
--
2099-12-31
望江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委员会
3
﹝望第一税﹞许变准字﹝2021﹞第14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4-1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望江县税务局
4
宜银监复〔2017〕61号
旧标准
--
同意望江农商行开办杜鹃信用卡发卡业务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庆监管分局

裁判文书 248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皖0827执2284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3)皖0827执2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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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2
--
(2023)皖0827民初6051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38000
一、被告Z某某返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2005年4月30日至2008年3月30日,按年利率10.62%计算,2008年3月31日至2019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3.45%计算;以本金43000元为基数,2019年12月19日至2021年2月8日,按年利率3.45%计算;以本金3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39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9元,由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9元,被告Z某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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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3
--
(2023)皖0827民初359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19899.15
一、被告S某某返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99.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S某某支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2010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按月利率9.675‰计算,2013年9月27日至2021年8月14日,按月利率14.5125‰计算;以本金19899.1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4.512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619.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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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4
--
(2023)皖0827民初355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535800
一、被告F某某返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7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F某某支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7900元的利息(2022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20日,按年利率8.53%计算;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79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36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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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5
--
(2023)皖0827民初2669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34548.12
一、被告H某某返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74.0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H某某支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11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6日,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2%计算;2014年5月17日至2020年1月15日,以本金1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19.68%计算;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8月14日,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68%计算;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4774.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68%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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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6
--
(2023)皖0827民初1046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56003.89
一、被告C某某返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C某某支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7日,按年利率8.29%计算,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435%计算;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2022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2日,按年利率8.19%计算,自2023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285%计算;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2022年1月31日至2023年1月28日,按年利率8.19%计算,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285%计算;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2022年1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按年利率8.19%计算,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285%计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4月1日,按年利率8.19%计算,自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285%计算;扣除已还利息3.8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6元,由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C某某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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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7
--
(2023)皖0827民初2623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1621801.36
一、被告F某某返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F某某支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的利息【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9日,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4%计算;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71%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1801.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F某某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杨湾镇字第2××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望国用(2016)第1××5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最高额400000元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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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8
--
(2023)皖0827民初388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84000
一、被告Y某某返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Y某某支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2000元的利息(2007年6月13日至2009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10.98%计算;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6.47%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867.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9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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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9
--
(2023)皖0827民初121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望江县点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国平,X某某
18311581.31
一、被告望江县点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本金27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望江县点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10月27日,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9%计算;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3月15日,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9%计算;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8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11581.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国平与被告X某某共有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2××1-2××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望国用(2016)第1××6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朱国平与被告X某某对上述一、二项下的借款本息在保证最高额5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0元,由被告望江县点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60元,被告朱国平与告X某某共同负担7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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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10
--
(2023)皖0827民初1072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陈**霞,C某某
2236763.58
一、被告C某某与被告陈**霞共同偿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C某某与被告陈**霞共同支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50000元的利息【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8日,按年利率7.14%计算;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71%;扣除已付利息36763.5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C某某与被告陈**霞共有的不动产【证号:皖(2020)望江县不动产权第0××5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最高额550000元内优先受偿;四、被告C某某对上述一、二项下的应付款在保证最高额5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26元,由被告C某某、被告陈**霞及被告C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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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法院公告 8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X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4-05-2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4-05-2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C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4-05-22
4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2-01-05
5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2-01-04
6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1-12-23
7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Q某某,H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1-12-06
8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1-12-03
9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C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1-12-01
10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1-11-29

开庭公告 65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皖0827民初2925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4-05-28
2
--
(2024皖0827民初2429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4-04-23
3
--
(2024皖0827民初1435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4-03-14
4
--
(2024皖0827民初1559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H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4-03-14
5
--
(2024皖0827民初926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4-03-14
6
--
(2024皖0827民初1683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4-03-11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皖0827民初5775号
其他
-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3-11-24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皖0827民初6054号
其他
-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3-10-23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皖0827民初6484号
其他
-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3-10-20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皖0827民初6483号
其他
-
望江县人民法院
2023-10-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