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第二高级中学

正常 华中
孟金伟
12410323416567764E
5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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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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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豫0323民初1432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Q某某,新安县第二高级中学
20000
一、限被告新安县第二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183.88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50元,被告新安县第二高级中学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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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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