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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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豫0323民初143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Q某某,新安县第二高级中学 | 20000 | 一、限被告新安县第二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183.88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50元,被告新安县第二高级中学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