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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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清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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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与樊苑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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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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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未按规定对2017年度室内空气、采光、微小气候等进行检测。
其他
罚款人命币21000元
21000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2018-09-12
襄卫计(高)公罚〔2018〕0613号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鄂0691执600号之一
申请人
-
155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L某某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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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2
合同纠纷
(2018)鄂0691民初2527号
被告
原告:
襄阳吉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442000
准许原告襄阳吉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计3965元,由原告襄阳吉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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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3
合同纠纷
(2018)鄂0691民初590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被告:
L某某
3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展位经营管理费共计147132.13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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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4
其他
(2018)鄂0691民初21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被告:
L某某
--
本案按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18-02-06
5
合同纠纷
(2017)鄂0691民初1592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被告:
T某某
27200
准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对T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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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6
合同纠纷
(2017)鄂0691民初1595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被告:
G某某
18800
准许原告红星美凯龙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红星美凯龙襄阳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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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7
其他
(2017)鄂0691民特91号
申请人
-
--
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J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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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691民初477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美家厨柜经营部
10000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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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9
其他
(2017)鄂0691民初99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G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7-08-14
10
其他
(2017)鄂0691民初50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牧卫浴体验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24000
一、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0636.63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承担28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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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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