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浙0281执144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281执1445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0-23 |
2 | 其他 | (2020)鄂0606民初95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6-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606民初7123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俊恒管业有限公司,刘俊,C某某 | 196600 | 准许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2116元,由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2-09 |
4 | 合同纠纷 | (2019)浙0281民初6513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余姚市浩驰模具厂 | 320000 | 一、解除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浩驰模具厂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该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余姚市浩驰模具厂返还加工费320000元给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余姚市浩驰模具厂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11-1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13民初1707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9-06-1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113民初3229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 192400 | 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8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12-10 |
7 | 劳动争议 | (2018)鄂06民终2995、299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0-23 |
8 | 劳动争议 | (2018)鄂0606民初740、849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 57556 | 一、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Y某某之间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Y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Y某某2017年1月至5月的工资10000元;
三、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Y某某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
四、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Y某某经济补偿金5238元;
五、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Y某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6743元;
六、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告Y某某已经缴纳的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损失6331元、医疗保险费损失4472元;
七、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告Y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2772元;
八、驳回被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列给付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开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7-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送达公告 | 定作合同纠纷 | 余姚市浩驰模具厂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1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113民初3229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俭鼎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