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冈崎弘树
91330100673964293Y
1500万美元
-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乔街18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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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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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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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4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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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6-07-05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6-07-27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1181505140000142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2
330101181504140000223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3
330101601611283008036
旧标准
--
职工停缴
--
2099-01-01
归集处
4
330101181508120000157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5
旧标准
--
职工停缴
--
2099-01-01
归集处
6
330101161609220104770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7
330101181505140000143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8
330101161605240010280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9
330101601611283008024
旧标准
--
职工停缴
--
2099-01-01
归集处
10
330101181507290000200
旧标准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2099-01-01
市环保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6)浙01民终6705号
上诉人
-
3653.79
一、维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653.79元。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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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2
劳动争议
(2016)浙01民终630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6-12-12
3
劳动争议
(2016)浙0191民初1688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40830
一、被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30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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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5
4
劳动争议
(2016)浙0191民初168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42068
一、被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56元。 二、被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212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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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0)浙杭辖终字第38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0-12-1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6)浙01民终670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6
2
劳动争议
(2016)浙01民终630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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