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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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5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7-27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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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1181505140000142 | --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 | 2099-01-01 | 市环保局 | |
2 | 330101181504140000223 | --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 | 2099-01-01 | 市环保局 | |
3 | 330101601611283008036 | -- | 职工停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4 | 330101181508120000157 | --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 | 2099-01-01 | 市环保局 | |
5 | 无 | -- | 职工停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6 | 330101161609220104770 | --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7 | 330101181505140000143 | --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 | 2099-01-01 | 市环保局 | |
8 | 330101161605240010280 | --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9 | 330101601611283008024 | -- | 职工停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10 | 330101181507290000200 | --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 -- | 2099-01-01 | 市环保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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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6)浙01民终6705号 | 上诉人 | - | 3653.79 | 一、维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653.79元。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12 |
2 | 劳动争议 | (2016)浙01民终630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12 |
3 | 劳动争议 | (2016)浙0191民初1688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40830 | 一、被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30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15 |
4 | 劳动争议 | (2016)浙0191民初16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42068 | 一、被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56元。
二、被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212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1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浙杭辖终字第38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0-1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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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6)浙01民终670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6 | |
2 | 劳动争议 | (2016)浙01民终630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