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何耀辉
91320118075864022X
5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5条,开庭公告7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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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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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6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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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1250079-2)公司变更[2016]第01200008号
新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
2033-08-12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1民终2957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2元,由上诉人南通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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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2
合同纠纷
(2020)苏0113民初157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通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44112.81
一、被告南通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剩余劳务工程款444112.81元及逾期利息(以444112.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继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5元,由被告南通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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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3
其他
(2020)苏0191民初2757号
第三人
原告:
昆山锐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0-10-16
4
其他
(2020)苏0191民初2759号
第三人
原告:
昆山锐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0-10-16
5
合同纠纷
(2020)苏0191民初611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惠能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0-06-12
6
合同纠纷
(2019)苏0191民初179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2280955.68
一、被告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5870634.04元及利息(以15870634.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截至2019年10月17日的进度款利息539687.6元; 三、原告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江宁区拍卖折价的价款在15870634.04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99,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499元,由被告华轩公司负担101038元,由原告惠智公司负担42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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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7
合同纠纷
(2019)苏0113民初465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00197.76
一、被告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00197.76元及利息(以400197.7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52元,原告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898元,被告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户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账号:62×××63),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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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8
其他
(2019)苏0191民初1453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97366.08
被告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97366.08元以及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为32075.06元;自2019年7月2日起以97366.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惠智恒苑公司负担1158元,由被告惠智建安公司负担1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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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9
其他
(2019)苏0191民初145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3348.78
被告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48.78元以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为11769.29元;自2019年7月2日起以103348.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惠智恒苑公司负担387元,由被告华轩公司负担1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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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10
合同纠纷
(2019)苏0191民初181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701288.62
一、被告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811038.7元及利息(以2811038.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利息79211.22元(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三、原告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3000号翠屏诚园一期三标段1-4#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拍卖折价的价款在2811038.7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32,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832元,由被告华轩公司负担21505元,原告惠智公司负担117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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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开庭公告 7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苏0191民初662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昱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2-02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苏01民终9987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01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苏0113民初113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2-06-1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苏0113民初113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2-05-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91民初7577号
被告
被告:
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5-0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91民初757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5-0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91民初7577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博普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4-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91民初7577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博普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4-21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苏0113民初113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2-03-2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91民初7577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博普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元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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