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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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沪税浦四十四)许变准字﹝2022﹞第(2109)号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12-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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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沪0115民催6号 | 申请人 | - | 10000 |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7264399,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汇票申请人为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持票人为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5-23 |
2 | -- | (2014)沪一中民三终字第198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 |
3 | -- |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760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 | 3631.21 | 一、被告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缺额1,141.88元;
二、被告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2013年10月的工资缺额408.33元;
三、被告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高温费800元;
四、被告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出勤奖1,281元;
五、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4 | -- | (2014)浦民一初字第20760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 | 3631.21 | 一、被告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缺额1,141.88元;
二、被告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2013年10月的工资缺额408.33元;
三、被告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高温费800元;
四、被告上海智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出勤奖1,281元;
五、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