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民营企业
胡进
9113080208499948XW
50万元人民币
-
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汇强矿业大厦1幢1单元1510-3办公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5条,经营异常3条,开庭公告78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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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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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21)冀0802民初4246号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2-10-17
〔2021〕冀0802民初4246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艳芝与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于2021年4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艳芝经营管理费用14373.00元。 三、驳回原告孙艳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09.00元,由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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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1-04
〔2021〕冀0802民初1258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原告肖祖昌与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于2021年4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祖昌经营管理费用27486.00元。 三、驳回原告肖祖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37.00元,由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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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2021〕冀0802民初1264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潇与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及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于2021年5月6日解除; 二、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潇经营管理费用21978.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74.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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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2021〕冀0802民初1896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00元,由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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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2021〕冀08民终2189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晋与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及2020年1月9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于2021年5月6日解除; 二、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晋经营管理费用21753.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69.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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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2021〕冀0802民初1914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一、原告许维钊与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及2020初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于2021年5月6日解除;二、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维钊经营管理费用13203.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微众时代公司提交两组证据,1号证据中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微众时代公司的商业咨询营运托管合同、中诚左岸1#楼负一层价格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微众时代公司作为第三方公司以托管运营商铺为条件为业主向开发商争取较低单平米成交价格;2号证据中诚左岸负一层商场委托管理支出费用复印件,包含物业费、取暖费、采购办公用品、水电费、广告策划推广费、人员工资等费用的发票、收据复印件,拟证明微众时代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支出各项费用共计6917962.51元。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即使费用真实发生也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的1号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号证据所包含费用系整体交纳,无法区分案涉业主部分,故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上诉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上诉人认可解除该协议,一审判决双方协议于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予以解除,处理正确。被上诉人向一审起诉主张运营管理费用应予退还,一审根据双方《委托管理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约定服务年限6年及已经履行3年、一次性交纳管理费用等事实,判决案涉管理费用按50%比例返还,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费用为前三年培育期费用,不应予以返还。经查,双方《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虽约定自第四年至委托期满,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收取服务费用,但未明确约定,已交纳费用仅是市场培育期即1-3年的费用,且双方均认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4-6年上诉人仍应为被上诉人提供管理服务,现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协议,上诉人提出的该笔费用系1-3年培育期的管理费用不应返还的主张,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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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2021〕冀08民终2192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原告董宇航与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2日签订的两份《委托管理协议》及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两份《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于2021年5月6日解除; 二、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宇航经营管理费用28746.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44.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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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2021〕冀0802民初1897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一、原告郭淑芳与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及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于2021年5月6日解除;二、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淑芳经营管理费用22284.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82.0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微众时代公司提交两组证据,1号证据中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微众时代公司的商业咨询营运托管合同、中诚左岸1#楼负一层价格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微众时代公司作为第三方公司以托管运营商铺为条件为业主向开发商争取较低单平米成交价格;2号证据中诚左岸负一层商场委托管理支出费用复印件,包含物业费、取暖费、采购办公用品、水电费、广告策划推广费、人员工资等费用的发票、收据复印件,拟证明微众时代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支出各项费用共计6917962.51元。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即使费用真实发生也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的1号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号证据所包含费用系整体交纳,无法区分案涉业主部分,故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上诉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上诉人认可解除该协议,一审判决双方协议于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予以解除,处理正确。被上诉人向一审起诉主张运营管理费用应予退还,一审根据双方《委托管理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约定服务年限6年及已经履行3年、一次性交纳管理费用等事实,判决案涉管理费用按50%比例返还,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费用为前三年培育期费用,不应予以返还。经查,双方《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虽约定自第四年至委托期满,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收取服务费用,但未明确约定,已交纳费用仅是市场培育期即1-3年的费用,且双方均认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4-6年上诉人仍应为被上诉人提供管理服务,现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协议,上诉人提出的该笔费用系1-3年培育期的管理费用不应返还的主张,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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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2021〕冀08民终2216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原告柳超与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五份《委托管理协议》及2020年1月8日签订的五份《委托管理协议补充条款》于2021年5月6日解除; 二、被告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柳超经营管理费用59517.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36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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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2021〕冀0802民初190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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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1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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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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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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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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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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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7803
(2021)冀0802执2410号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双﹞登记内变核字﹝2021﹞第4314号
新标准
准予登记通知书
准予许可
2021-08-03
2099-12-31
双桥区行政审批局

开庭公告 7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冀0802民初38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19
2
合同纠纷
(2021)冀0802民初38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10-14
3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08-03
4
合同纠纷
(2021)冀08民终2194号
上诉人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5
合同纠纷
(2021)冀08民终2191号
上诉人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6
合同纠纷
(2021)冀08民终2215号
上诉人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7
合同纠纷
(2021)冀08民终2210号
上诉人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8
委托合同纠纷
(2021)冀08民终2188号
上诉人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9
合同纠纷
(2021)冀08民终2202号
上诉人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10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承德微众时代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