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学成
9141102307423722XN
300万元人民币
-
许昌市文兴路南段与恒通路交叉口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4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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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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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山峰等履行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连带还款义务,即偿还原告(在原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贷款)利息790424.36元、罚息61230.06元、复利(以未支付利息790426.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山峰等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自判决书生效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山峰等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案的诉讼费6159元、执行费及其他费用由上述诸被执行人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21)豫10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贵院对该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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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9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2-11-12
〔2021〕豫1002民初2161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11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郑山峰对上述款项被告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自向原告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担五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38.5元,由被告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被告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郑山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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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0〕豫1003民初2943号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529236
(2024)豫1002执2410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2
765213
(2024)豫1002执2218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002民初5738号
被告
原告:
许昌新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建伟,郑山峰
1074661.32
被告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新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74661.32元、罚息(截至2023年6月20日的罚息为445335元,自2023年6月21日起的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被告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建伟、郑山峰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39.99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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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2
--
(2023)豫1002民初4382号
被告
原告:
许昌新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鼎耀化纤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杨,郑山峰,Z某某
3768524.64
一、被告许昌鼎耀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新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96000元、利息140134.7元、罚息1032389.94元(截至2023年5月29日的罚息1033389.94元,自2023年5月30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59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杨、郑山峰、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74.1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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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3
合同纠纷
(2021)豫1002民初2161号
被告
原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山峰
851654.42
一、被告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利息790424.36元、罚息61230.06元、复利(以未支付利息790426.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59元,由被告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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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4
其他
(2020)豫1003执2569号
被执行人
-
21344093.5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Z郑山峰银行存款、收入21344093.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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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5
追偿权纠纷
(2020)豫1003民初2943号
被告
原告:
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J某某,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
21180000
∶ 一、被告许昌J某某外墙保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11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对上述款项被告许昌J某某外墙保温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自向原告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担五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38.5元,由被告许昌J某某外墙保温有限公司、被告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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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4382号
被告
原告:
许昌新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鼎耀化纤有限公司,Z某某,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6-14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002民初2161号
被告
原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002民初2161号
被告
原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4
追偿权纠纷
(2020)豫1003民初2943号
被告
原告:
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金顶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许昌云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晶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昌晟亿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0-09-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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