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坤林
91511324MA629BDD8G
300万元人民币
-
仪陇县复兴镇复兴南路16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7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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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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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11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向原告退还加盟费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19-09-03
〔2019〕川1324民初1800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19-09-03
〔2019〕川1324民初179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11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川1324执1453号
2019-09-03
(2019)川1324民初1800号
仪陇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川1324执1452号
2019-09-03
(2019)川1324民初1798号
仪陇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川1324执1453号
被执行人
-
46800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M某某、Z某某申请执行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人加盟费46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5元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9-12-05
2
其他
(2019)川1324执1452号
被执行人
-
30000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C某某申请执行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人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9-12-05
3
合同纠纷
(2019)粤0306执9634、963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09-24
4
其他
(2019)川1324民初179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30000
被告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C某某保证金3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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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5
其他
(2019)川1324民初180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Z某某
被告:
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6800
被告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Z某某退还加盟费468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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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6
其他
(2018)粤0306民初2421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厂家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坤林,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厂家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厂家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0元,由被告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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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7
其他
(2018)川1324民初315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32160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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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1-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0306民初2421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厂家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仪陇县坤元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11-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