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陈锦郁
91411025074227734U
2000万元人民币
-
襄城县范湖乡坡周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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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9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002执恢1912号
2023-10-18
(2023)豫许魏证内执字第3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025执2102号
2023-07-19
(2021)豫1025民初3881号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002民初8259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襄城县鑫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锦郁,S某某
2403953.78
一、被告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3953.78元、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0日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2022年4月22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3953.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襄城县鑫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锦郁、S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26.88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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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2
合同纠纷
(2021)豫1025执1927-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 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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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3
其他
(2021)豫1025执192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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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4
合同纠纷
(2021)豫1025民初3881号
被告
原告:
襄城县范湖乡凹郭村民委员会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60000
被告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范湖乡凹郭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金60000元及利息(计息办法:自2021年10月27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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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5
合同纠纷
(2021)豫1025民初2313号
被告
原告: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
573811.47
一、被告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991元及截至2021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23820.47元。自2021年2月4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125‰计算; 二、被告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549991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8元,由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S某某、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9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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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6
其他
(2021)豫1025民初3139号
被告
原告:
常同善,常黑立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常同善、常黑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同善、常黑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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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7
合同纠纷
(2021)豫1025民初490号
被告
原告: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
--
驳回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8.11元,退还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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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003民初207号
原告
原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市禾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40400
被告许昌市禾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0400元; 驳回原告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464.6元,原告承担6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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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9
合同纠纷
(2020)豫1025民初3658号
被告
原告: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郁,S某某,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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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10
合同纠纷
(2020)豫1025民初724号
被告
原告: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107533.28
一、被告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9月6日期间,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4.75‰计算;自2020年9月7日起,以8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7.125‰计算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以707533.28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5元,由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8元;被告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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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1-11-2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1-07-11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1025民初3881号
被告
原告:
襄城县范湖乡凹郭村民委员会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1-11-23
2
追偿权纠纷
(2021)豫1025民初313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C某某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1-10-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003民初207号
原告
原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市禾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025民初694号
被告
原告: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Z某某,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0-07-28
5
--
--
被告
原告: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0-07-28
6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1025民初2916号
原告
原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地之锦种植专业合作社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9-10-09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豫10民再60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26
8
保险纠纷
(2017)豫1025民初3199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7-11-15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豫1025民初219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
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7-04-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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