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沈春华
91653101MA77H7LH03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中亚南亚工业园区标准厂房A区10号第1、2、3层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喀什市区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9条,被执行人2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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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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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见申请书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2-07-01
〔2021〕新0104民初17505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新0104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即支付借款987000元、借期内利息12831元,逾期利息11844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265元,诉讼费7497.02元,合计1133033.02元。 2.请求被执行人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准,按年息24%自2020年7月1日起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为止。 3.本案的执行费、执行发生的差旅费、送达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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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0〕新0104民初2100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新0104执3705号
2022-07-01
(2021)新0104民初17505号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新0104执1273号
2021-02-22
(2020)新0104民初2100号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68487
(2024)新0105执2266号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2
864946
(2024)新0104执恢132号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0第(260)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10-29
2099-12-31
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4执1536号
被执行人
-
--
中止(2023)新0104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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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2
合同纠纷
(2022)新0104执370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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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3
追偿权纠纷
(2021)新0104民初7748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D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G某某,F某某,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
2934101.84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其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62336.44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8195.4元; 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570元; 四、被告D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G某某、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Z某某、Y某某、L某某、G某某、浩祥服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五、若被告Z某某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Z某某名下坐落于水磨沟区七道湾路35号锦绣家园二期25栋1层3单元102室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1415989)、被告Y某某名下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里105号附1号百信幸福苑五期(蓝波湾)12栋5层4单元502室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乌市天山区字第XXXXX号)、被告L某某名下坐落于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4栋5层2单元502室房屋(房产证号:乌房产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XXXXX号)、被告G某某名下坐落于天山区前进街5号1栋4层1单元403室房屋(房产证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被告F某某名下坐落于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468号天宁花苑15栋3层4单元301号(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XXXXX号),并以上述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44.47元,由被告Z某某、D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G某某、F某某、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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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4
其他
(2021)新0104执127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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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新31民终529号
上诉人
-
44907.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9元,由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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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6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新3101民初2849号
被告
原告:
新疆易凯鑫服装刺绣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
184857.29
一、被告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易凯鑫服装刺绣有限公司加工费43896.52元; 二、被告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易凯鑫服装刺绣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11.08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 以上被告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易凯鑫服装刺绣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490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疆易凯鑫服装刺绣有限公司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50119.08元,核定给付金额为44907.6元,核定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89.60%,案件受理费526.49元(原告新疆易凯鑫服装刺绣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易凯鑫服装刺绣有限公司负担10.40%即54.75元,由被告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9.60%即471.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疆易凯鑫服装刺绣有限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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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新0104民初2100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浩祥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朱晓栋,党会良,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名仕之家服饰有限公司,新疆古道西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畅宣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120536
一、被告新疆浩祥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7000元; 二、被告新疆浩祥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期内利息12831元; 三、被告新疆浩祥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18440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准,年息24%计算); 四、被告新疆浩祥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265元; 五、被告Z某某、D某某、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新疆古道西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畅宣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名仕之家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浩祥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浩祥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给付款项,被告新疆浩祥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新疆古道西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畅宣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名仕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7.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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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8
申请保全案件
(2020)新0104财保59号
被申请人
-
1132671.23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浩祥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名仕之家服饰有限公司、新疆古道西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畅宣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32671.23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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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1)新0104民初7748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Y某某,F某某,G某某,D某某,Z某某,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2-05-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民初5427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宏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1-11-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民初5427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宏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1-11-0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民初5427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宏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1-10-2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民初5427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宏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1-10-22
6
追偿权纠纷
(2021)新0104民初7748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G某某,D某某,L某某,Z某某,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Y某某,F某某
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1-09-1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民初5427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宏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1-09-0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民初5427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宏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1-08-06
9
追偿权纠纷
(2021)新0104民初7748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D某某,Y某某,Z某某,L某某,喀什浩祥服饰有限公司,F某某,G某某
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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